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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入WTO后,我国面临着国内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实际问题,尤其是如何实现司法机关对机关的有效审查是理论界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课题。文章通过论述WTO下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分析影响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有效实施的因素,提出应在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WT0;司法权;行政权;司法审查
经过15年的艰辛历程,中国终于于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中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标志着我国步入了全球一体化的轨道。由于WTO规则的适用主体主要为各国政府,所以如何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依法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避免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措施形成壁垒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保障我国履行作为世贸成员国的义务,是一个实际问题,笔者通过分析WTO规则的主体特性以及我国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对我国司法改革有所裨益。文中的司法机关仅指机关。
一、WTO环境下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及2O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措施等。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困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则和行业准则,井通过建立一套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主的制度,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有序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WTO规则被国外的有些学者称为“国际典”,表现为WTO规则的主体特性:WTO成员仅限于或单独关税区,排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成为其成员的可能。由于WTO是处理成员问涉外贸易的组织,而涉外贸易权在于各成员方政府,因此,WTO的实质主体是各成员方政府。而且WTO成员最显著的特征是拥有完全的域内对外贸易政策的自主权。“所谓域内对外贸易政策,是指一国或单独关税区为保护域内产业,限制进出口或增加出口、限制进口采取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或者在服务、知识产权等领域采取的禁止或附条件的准入措施,实质是赋予外方与本方贸易商不同的贸易地位、资格。这些政策一般是通过域内立法确定的,通过政府执行的。所谓完全的自主权,是指各成员方拥有绝对完整的域内对外贸易政策的建立、完善和调整的权利,有完全的贸易政策走向的控制权。这种权力来源于国家主权或主权赋予特别地域(比如香港)或主权实现不能地域(比如)的自主贸易权。”故WTO规则实为通过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达到消灭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涉外贸易的干涉,涉及WTO协议的争议最终都会归结到对某个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的争议。因此,成为WTO成员后,意味着应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所以,如何理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在奉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进行司法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以保障WTO各项规则的实施是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影响司法审查制度有效实施的因素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发展的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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