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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沸水审,是指令受审人用手从沸水或沸油锅中取出放置水底的某种物品,然后包扎好其烫伤手臂,同时向神祈祷。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根据烫伤是否愈合来判定其陈述是否真实或是否有罪。如果烫伤已日有起色,渐趋痊愈,法官则认为是神意所致,因而他是诚实的、无辜的;反之,如伤口日渐脓肿溃烂,无法愈合,则可据此判断他的陈述是虚假的,或者他是有罪的。
(三)火审
所谓火审,就是让被告人接受火或烧红的铁器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被控人是否有罪。火审与水审一样,都是比较重大的考验方法,一般用在大案、要案中,例如,9世纪法兰克的《麦玛威法》规定:“凡犯盗窃罪,必须交付。如在审判中为火所灼伤,即认为不能经受火的考验,处以死刑。反之,如果不为火所灼伤,则可允许其主人代付罚款,免除死刑。”
(四)决斗
将决斗的方法用于诉讼中,以判断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被告人是否有罪,是许多国家的习惯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决斗的证明方法也盛行于中民纪欧洲各国的诉讼中,它以双方当事人在决斗中的胜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凡是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便认为是神使得他取胜,因而他的陈述是真实的,或者他本人是无罪的;如果一方不敢决斗或者在决斗中失败,则认定他败诉,或者他是有罪的。
三、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在奴隶,奴隶主阶级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便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对奴隶进行残酷、野蛮的镇压和统治,在面前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对奴隶生杀予夺也无须任何诉讼证据。对于奴隶的反抗,主要通过军事镇压的方法解决,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审判的,只是奴隶主和自由民的民事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迷信为其思想基础,法律把审查判断证据的,不是赋予法官,而同赋予神灵,因此,它所采用的各种证明方法都是唯心主义的,当然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但是,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当时的条件相适应的。在奴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技术落后,人们愚昧无知。在人们的头脑中,神灵是万能的,无所不知的,最能公正判断人们难以辩明的是非曲直。而神作为一个虚构的抽象物,要表现神意,必须通过人所确定的具体方式来实现。当时的统治阶级正是巧妙地利用了人们这种信奉神灵的,运用神示证据制度来断狱息讼,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这种证据制度现在看来十分荒谬,但是当时对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人们信奉神灵,在神灵面前人们心理受到很大的强制,惟恐作不真实的陈述会遭到神的惩罚,从而不敢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真相,因此,神示证据制度对于正确断狱息讼也有一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