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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角度看,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对待犯罪未遂这类犯罪形态采取的是从分则中单列出来安排在总则里。既然如此,也可以把它们放到分则中去。司法实践中、就是要把总则中规定的此内容还原到分则中去,这样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
〔二)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应引人.k期待可能性理论’.。
目前,我国的一些刑事立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依据现行犯罪构成理论,通常无法给予合理的解释,而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后,刑法上的一些疑难问题基本上可以迎刃而解。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实施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非难。如果不具有这样的期待可能性,那么不不存在非难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当具有期待可能性时,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违法行为,应该受到谴责或制裁,当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时,行为人即使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应该受到谴责或制裁,这一理论引人犯罪构成中,有如下意义;
第一,从理论上看}}Z)以往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上级命令等行为的性质众说纷纭,有的被认为是排除危害性的行为,有的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行为。而引人期待可能性理论后,新的犯罪构成理论则可认定是情况紧急,迫不得已的无期待可能性的行为,阻碍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是犯罪,当然也不不负刑事责任。(2)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下的不负刑事责任,用这一理论可理解为行为人本身在客观上无意识,也就无法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即无期待可能性,不负刑事责任。t})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都是由于行为人在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下,无法实施合法行为即无期待可能性,即阻却了行为人主观罪过,不是犯罪行为。同理,精神病人,已满14周岁不满IG周岁的人便可用此理论理解。
第二、从司法实践上看,引人“期待可能性理论”,意义更大。(1)我国(刑法》规定,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书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根据期待可能性来认出定其主观恶性大小,然后认定罪责的轻重和决定其处罚。在行为人受到并非不能抵抗程度的强制,尚未失去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时,应当减轻处罚;在行为人受到不能抵抗程度的心理强制,失去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时.便阻却了行为人主观罪过,因而其行为就不是犯罪,所以应免除刑罚处罚。(2)行为人在满足了成立不作为犯罪所需具备的客观要件后,但因行为人本身不具备履行成立不作犯罪所特定的义务、因而,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期待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去实施合法行为。因而,主观罪过被阻却。(3)在特定情况下,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生命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无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如:李某(女),一天下乡途中,被一男青年拦住、抢其自行车,李某趁其不注意,用气筒将其打晕,骑车猛跑,因天黑,投宿于一位老大娘家,李某将其逍遇告诉大娘、并说准备去公安局报案,老大娘同情她,就留她与女儿同宿,深夜,老大娘的儿子回家将其抢车情况告诉其母,其母同情其子并告之李某睡的位置。李某因受惊吓,深夜不能人睡,他们母子的谈话听得清清楚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其女儿与自己换了位置,男青年半夜用铡刀将其妹当作李某杀死,对李某的行为,我国刑界有的认为是紧急避险,泞有的认为李某的行为被当作紧急避险不妥,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也有的认为李某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已无法期待实施合法行为,即无期待可能性,从而、阻却其主观罪过,其行为也不不是犯罪’七,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4)对现实生活中的激情杀人,义愤杀人等也可以根据行为当时具体情况判断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的大小,量刑时可适度减轻其处罚。
综上所述,作为刑法学核心问题的犯罪构成理论。尽管人们一直以之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但我们还是不能也不应把它看作是一成不变的东西。只有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弘扬适合自己实际的本国精华的基础上、借鉴和吸取他人的优秀成果,才能使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加趋于完整和完善,才会把一些特殊的、难以解释清楚的司法问题解决得更为清楚、合理,公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推动法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