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中的权利形态学毕业(3)
2014-05-03 01:03
导读:信息的加工处理是信息作为一种资源、能够有效地转化为信息经济的生产要的基本条件,是形成信息产权的前提。 信息产权信息产权是指对信息享有的财
信息的加工处理是信息作为一种资源、能够有效地转化为信息经济的生产要的基本条件,是形成信息产权的前提。
信息产权信息产权是指对信息享有的财产权利,即对财产性信息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鼓励创造。
信息控制权信息控制权指的是主体为了保证对自身所拥有而为外界所稀缺的信息的秘密性、真实性、完整性而拥有的管辖权和支配权以及对有害信息的抵御权。它的行使一般不对信息的内容加以干预,而是防止信息系统被非法侵人。
往往同一信息会由于各种方式和不同的主体联系起来,这些主体从不同的角度享有不同性质的信息权利,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难以平衡,一方权利的增加意味着另一方权利的减少,因此,权利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在数字化传输中信息权利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因经济利益侵犯引发的冲突。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要保障的是自由、平等获取与使用主体所需信息的权利,而信息产权则具有独占性,即所有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获取与使用,除非他人能保证自己的应得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度很难确定)6。这二者之间在获得与禁止获得之间必然存在冲突。信息产权不能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压制该特定信息的共享性,因为这样首先会导致社会公众接触智力成果的门槛过高甚至无法接触,其次会抑制了信息上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因为信息上利益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可以不断增值,或者说信息上利益甚至只能在共享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处理此类冲突时,信息产权必须允许该信息的共享,同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将该特定信息所生利益确定地配置给法律认可的特定主体(权利人),尽量做到“客体共享,利益排他。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2.关于著作权和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新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保障作者拥有著作财产权的根本前提,并藉此保障作品的存在且不被擅自篡改。一部作品形成后,只有以动态的形式使用,或发表或转让,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所谓网络传播权,即作者通过数字化、上载等技术手段,将自己作品加载到某个网站上,使互联网上读者即公众中的个体成员可在其选择的地点和时间,使用可以上网的计算机,独立接触作者的作品。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权,可以禁止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一部作品经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未产生新的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仍然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还规定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方式虽然不同,但本质上都为使作品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因此上述案例中被告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在其网站上传播原告作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被告的信息传播方式对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而,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要考虑权利专有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新的平衡点,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有益于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