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人董事薪酬控制研究学毕业论文(3)
2014-05-26 01:31
导读:尽管董事是否可以获取薪酬以及获取多少才算合理存在较大分歧,但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确认了董事因履行其职责所需必要的开支可以得到相应的补
尽管董事是否可以获取薪酬以及获取多少才算合理存在较大分歧,但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确认了董事因履行其职责所需必要的开支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例如,《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第17条、《摩尔多瓦基金会法》第28条、《捷克斯洛伐克公益法人法》第10条第五项等均不允许向理事会成员支付薪金,但允许公益法人决定给予董事履职费用以补偿。另外,《德国民法典》第670条、《波兰公益活动及志愿制度法》(2003年4月)第45条、《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8. 5条、《克罗地亚基金会和基金法案》第20条、《日本公益法人指南》第33条、《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第28条、《爱沙尼亚财团法》第22条等也赋予董事因履行职责请求补偿的权利。因此,董事薪酬问题与董事因履行其职责是否可以获得补偿的问题在法政策上的取向并不完全相同,后者并不受制于前者。董事投身于公益事业,可以有种种理由不获取薪酬;但为了法人利益履行法人职责而自掏腰包支出费用,如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对董事来讲未免过于苛刻。根据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定,董事因履行职责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获得补偿。
但董事补偿在立法上属于可选择的规范,这种补偿并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公益法人完全可以通过章程的禁止性规定来排除董事这一权利。因而,董事获取补偿的权利比较脆弱,能否获得补偿取决于法人章程的规定。与董事薪酬立法相比,董事补偿立法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在美国标准公司法上,董事履职费用补偿,迥然不同于“抗辩费用”的补偿权,它实际上属于任意补偿的范畴。各国对于公益法人董事补偿的立法体现了对公司董事补偿立法基本定位的延续和借鉴。对于董事补偿的决定机构、补偿标准与程序等问题,绝大多数国家亦均允许公益法人在章程中作出合理、便捷的制度安排,相对于董事薪酬立法,此种立法体现了公益法人更高程度的自治性。
注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1]《摩尔多瓦基金会法》[EB/OL],载http://www. chinanpo. gov. cn/web/listTitle. do,访问时间:2009年7月28日。
[2]《捷克斯洛伐克公益法人法》,葛云松译,载金锦萍、葛云松主编:《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174页。
[3]前引[2]。
[4]《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载李本公主编:《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5]郑国安、赵路、吴波尔、李新男编:《国外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6]肖杨、严安林:《台湾地区的基金会》,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
[7]《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载前引[4]李本公主编书,第144页。
[8]前引[7],第144页。
[9]《克罗地亚基金会法》,载前引[4]李本公主编书,第88页。
[10]Council on Foundations:Determining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for Foundation Directors and Trustees[EB/OL],载http://www. co.forg/,访问时间:2009年7月28日。
[11]Councilon Foundations:AtIssue:Voluntary or Compensatory Boards—Which Is the Better Policy?[EB/OL],载http://www. co.f org/,访问时间:2009年7月28日。
[12]官有恒:《非营利组织执行长的薪酬探讨:以台湾地区社会福利相关类型的基金会为例》,载《公共行政学报》(第30卷),第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