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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
[论文摘要]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其中一些制度的设计还存在部分缺陷,将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文拟从探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入手,明确其内涵,分析并找出我国现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由于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在我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仅占全部劳动合同的29.6%,70%以上的劳动合同都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多数都是短期合同,表现为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这使得《劳动法》第二十条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避免用人单位使用完劳动者黄金年龄期后就抛弃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很难实现。在此背景之下,万众瞩目期待已久的最新《劳动合同法》终于诞生了,这部法律从多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护身符”。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反映最强烈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即:劳动者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同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少企业心存疑虑,担心这样会降低用工机制的灵活性;担心无固定期限合同会使员工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使员工缺少危机意识和降低劳动效率,这是否意味着“铁饭碗”时代的回归?虽然国家劳动主毹部门一再引导,指出企业之所以担心,有误读法律的因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凼仓业的经济效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但是,由于我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含糊,简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实现立法目的,无论对资方还是无技术的劳动者都是一种压力,它的设置虽不会倒退至以前的固定工制度,但也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