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路径的正当性分析学毕(8)
2014-06-10 01:23
导读:[19]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权源于亲权与监护权。由于我国没有亲权制度,所以法定代理权只源于监护权。不过,我国已有学者主张设立亲权制度。参见马
[19]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权源于亲权与监护权。由于我国没有亲权制度,所以法定代理权只源于监护权。不过,我国已有学者主张设立亲权制度。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四编“亲属法”。
[20]同前注[13],史尚宽书,第671页。
[21]同前注[19],马俊驹、余延满书,第870页。
[22]2009年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会厅以“湘政办发[2009]6号”文件转发的该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允许“未成年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参见http: //epeper. Voc.coin.cn/hnrb/htnL/2009 - 02/18/content-64061.him, 2009年3月10日访问。
[23]参见胡静静:《未成年人股东现象的法律分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6期。
[24]我国《民法通则》只有第18条原则性地规定由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使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也未被关注。
[25]同前注[2],我妻荣书,第82一83页。
[26]严格而言,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办人称为股东是不准确的,因为特定的股东是相对于特定的公司而言的,公司没有成立何来股东。其实无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办人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办人,实质上都是公司的发起人。鉴于此并为论述方便,本文所称发起人除在特定语言环境下有明确指向外,均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公司创办人。
[27]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页;茅院生:《设立中公司本体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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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卯一101页。
[29]同前注[27],蒋大兴书,第5页。
[30]虽然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起止时间等具体问题学界观点不完全一致,但设立中公司的客现存在以及由发起人或由设立中公司董事代表其进行行为,则为学界共识。同前注[10],刘俊海书,第73一77页;同前注[27],茅院生书,第2章与第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