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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关系学毕业论文(2)

2014-06-19 01:24
导读: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要求人民通过一定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行使决定权。由于现代社会人民行使

 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要求人民通过一定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行使决定权。由于现代社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大多是议会,所以也称财政议会主义,即一国的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否则就不具备合法性。从渊源上看,财政民主实质上是根源于宪法的人民主权理论,它是这一理论在财政法领域内的落实。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2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应当是财政法的根本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它也说明应当将人民的民主参与放在财政法制定的首要地位。
 现代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这四个原则既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又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但它们的理念和价值几处毫无疑问是根源于宪法的。
 财政法之所以如此强调民主,与财政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当代许多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都维持在35%左右,北欧的高福利国家甚至超过60%。我国在2002年也已达18.5%,如果加上预算外收入和各种制度外收入,可能也不会低于40%。⑸ 巨大的资金集中于国家手中通过财政收支不断循环,不仅是国家经济运转的推进器,也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现代财政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财政收入是来源于人民的,在理论上也是用之于民的,那么到底如何收取和支配这些资金,理应由人民掌握最后的决定权。所以,议会作为人民的代表,对与财政计划的每一个环节必须从一开始就参与决策的制定,这正是现代民主的要求。否则,国家机关就会藉“公共”之名,不当的追求部门的私利,在财政事项制定程序中引入民主,虽然也并不尽然就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但相比之下这是最好的方法。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财政法定主义是指议会对于具体财政问题进行审查批准和将有关财政活动的普遍规则制定为法律,它实际上是财政民主的一种实现方式。在财政法的发展史上,财政法定主义往往与民主交错重叠,英国的《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于公民权利宣言》等重要的宪法文件,大多以人民“同意权”的形式,表述人民在财政方面的基本权利。因此,财政法定主义实质上就是“人民主权”的形式要求,它是实现人民在财政方面基本权利的必要手段。同时,财政法定主义也是宪法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是财政法治的制度基础。 宪法理论对于财政法理念和价值观的影响是深刻和根本性的,财政法就是宪法在财政领域内的具体实现,现代财政法必须以民主宪政为制度基础,并且体现民主性,因为国家的财政权力根本上是来源于人民的,应当由人民来决定有关的重大财政事项。财政法涉及公权力的分配、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财政方面的相互关系、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基本制度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因此只有在宪法的框架内制定和运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财政法也应当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人权保护水平为依归,这也是与宪法“保护人权”的根本宗旨相一致的。
 财政平等主义包含了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它要求平等对待,也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财政法中的具体适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财政平等主义直接的宪法依据。平等主义要求人民对财政事务有平等的参与权,人民利益也应当受到平等保护,财政法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否则就与古代专制君主的横征暴敛无异。
三、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关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宪法与财政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现代税收的出现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税收成为了近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由于不断的战争造成了国家财力紧张,原有收入已经远远不够维持巨大的开支,政府成了“穷人”,必须依靠纳税人才能获得足够的收入。而当时西方社会又恰好形成了这样一个“有钱无权”的中间阶层,他们自然希望通过控制政府征税权来与政府相抗衡,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从国家自身来说,它也希望通过一个固定的机制来稳定的获取财政收入,使得国家既可以筹措资金又不会破坏社会的秩序。对财政体制的供给与需求相结合,是西方宪政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关键。相比之下,传统中国没有出现宪政制度,与没有出现现代税收是一致的。⑹ 中国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小农经济天然具有分散性,不能产生一个类似的中间阶层,无法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面对沉重的课税,农民唯一的办法就是揭竿而起,推翻一个封建王朝,然后再由另一个王朝取而代之,如此陷入循环往复的怪圈。
  财政权也是宪政体制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宪法要处理的两对最基本的矛盾,除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外,还有公权力之间的矛盾,包括横向,也包括纵向的权力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现代国家大多是由多层次政府构成,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担负着不同职能,而其职能的实现有赖于财政功能的发挥。财政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划分,关系到地方政府在整个国家政权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甚至关涉到地方自治与国家结构、国家体制等根本性的宪法问题。⑽ 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的划分,其实就是一个中央与地方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是会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的。一个政府的“正当”统治是建立在国家财政的基础之上的,统治秩序合法化的过程就是良善的财税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极度恶化的财政状况足以导致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并招致政权灭亡的命运。⑾ 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财政危机促成了专制制度的灭亡和民主宪政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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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与财政法,或者说是宪政与财政之间的确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财政权既是宪政产生的根本原因,又是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政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⑺ 国家的产生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比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具有优越性,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现代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保护财产权,一方面国家要为人民服务,它对公民财产的汲取就具有合理性,正如洛克所言:“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一份来维持政府。”而另一方面,国家拿走原本属于公民的部分财产,实质上就是凭借公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剥夺,所以国家的财政行为也理应受到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这种限制首先表现为只有人民同意才征税,其次是人民对财政预算支出的控制与监督。否则政府若滥用财政权,就成为对公民财产权赤裸裸的侵犯。政府不是万能的,它的无限膨胀也是可怕的,而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和巩固就是阻挡政府这个“利维坦”最有效的障碍之一。因此在宪法中授予和限制征税权,把财政问题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即财政立宪主义,对有限政府的实现具有关键意义。⑻ 布坎南等人认为,应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一些有关税收的规则,以防止政府滥用财政资源,要在最高的法律层次上确保纳税人对政府征税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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