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关系学毕业论文(3)
2014-06-19 01:24
导读:四、 宪政与财政中国的启示 分析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关系让我们明确: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将得以与财政法自身的完善,得益于宪法自身加强对国家财政
四、 宪政与财政——中国的启示
分析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关系让我们明确: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将得以与财政法自身的完善,得益于宪法自身加强对国家财政权的控制,以及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中国要完成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伟大转变,两者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几乎拥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控制和权力,这根源于当时的财政基础——除农村外,几乎全是国家所有制经济,政府的财政收入形式主要由工商税和企业上缴的利润构成。换句话说,是国家自己养活着自己,其行为当然无法受到约束与限制。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现在正处在转轨的关键时期。当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时,其自主性必然不断增强,企业对于自己的财产和利润必然会有由自己掌握的愿望,国家要获得财政收入,就不能单靠行政权力征收,而必须依靠财政法来规范国家与公民、企业之间的财政法律关系。通过财政法一方面规范国家的财政行为,保障公民和企业对于其财产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国家的财政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便利国家征税权的行使,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不因个人和企业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从根本上保证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财政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国家对经济宏观调节的实现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精神残余,它只是充分肯定了一些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事实,大部分内容以国家政策为导向,设置了太多“国家”的积极义务和理想目标,没有体现人权与政权之间的张力和平衡,政权淹没了产权和人权。⑿ 这与西方国家宪法的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有学者认为,贯穿西方宪法的是一种普遍的对抗式的思维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态度,而中国宪法体现却是一种建构式思维,在这背后是一种合作式的思维模式——宪法不需要防范谁。⒀ 这种思维下的宪法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缺少了这一基石,法治国家是无法真正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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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有限政府、权力制约和权力保障。宪法不仅要授予国家必要的权力,还必须有效制约这种权力,限定权力的边界,规范其行使,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只有充分保护公民财产权,才能解放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能力,才能契合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要求。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只有对财政的约束才是对权力的硬约束。⒂ 财政权是代议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主权的基本保障。因此,我国宪法应当明示人大享有财政权,对基本的财政事项作出规定,增强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才能更好的应对社会现实,维护其权威性。我国的财政法必须以民主宪政为基础,并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为其宗旨,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
【注释】
(1)《西方宪政发展中的税收动因研究》刘守刚, 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2) 同上
(3)《财税法学》刘剑文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4)《西方宪政发展中的税收动因研究》刘守刚, 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5)《财政法基本原则论纲》熊伟, 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6)《西方宪政发展中的税收动因研究》刘守刚, 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7)《财政立宪主义论纲》李龙 朱孔武, 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8)同上
(9)《西方宪政发展中的税收动因研究》刘守刚, 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10)《财税法学》刘剑文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11)《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赵世义 刘连泰 刘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第3期
(12)(13)同上
(14)《财政立宪主义论纲》李龙 朱孔武, 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