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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责任的正当性分析学毕业论文

2014-06-26 01:05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危险责任的正当性分析学毕业论文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过错责任与所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一起被奉为近代私法的

  过错责任与所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一起被奉为近代私法的三大支柱。晚近,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经典的过错责任一直面对着挑战和超越。危险责任完全不问行为人的过错,完全依据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赔偿责任的负担,看似又回到了人类早期的结果责任,让人魅惑不解。其立法的根据是什么,其正当性何在,这是本文将要探讨并论证的问题。

  一、危险责任的界定
  
  危险责任是指社会所容许的,但其本身又具有损害危险性的活动,因为该活动及于第三人,所以对活动者课以赔偿的责任。
  关于该种责任的名称,本文采取“危险责任”的提法,而并非学界其他所谓的“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甚至“结果责任”。“结果责任”是人类早期复仇制度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归责原则,用“结果责任”的提法势必会引起混淆,并让人对侵权法的发展产生误解。“无过失责任”,其本身是一个否定指称,本身不适合作为一个概念或定义。而“严格责任”则是英美侵权法的提法,意味着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其没有明确揭示作为归责原则的理由。
  而“危险责任”的提法体现了该责任的本质,体现了承担责任的内在原因,即其承担责任是因为其制造了危险,该种危险具有不对等性,其必须对这种危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危险归责的正当性之一——填补不当损害

  从补偿理论和恢复理论出发,人们造成他人的损害,必须赔偿损害,而不管他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这个立论能够成立,则严格责任是合理的,而过失责任是不合理的。严格责任的合理性,从侵犯权利的角度解释是较为合理的路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一)损害、不当损害及其来源
  损害,简单的说就是一种不利益,首先是一种利益的变动,其次是一种利益的负方向变动。损害具有主体性,利益的变动是相对于特定主体而言的。不当损害,如霍姆斯所言“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由受害人自己负责,这是无可厚非的真理。任何人要承担非由自己行为引起的损害都是不公平的。在选择不自由的条件下,即使某些损害是由当事人自己造成的,也被视为是不合理的承担。在危险责任的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害是由具有社会有用性的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这种损害应当被认为是不当的。
  在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损害的来源就是行为人的不当行为。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不当损害必须被填补”,“不当行为必须被谴责”是同时实现的。不当损害的填补是由对不当行为的谴责,即加害人支付代价来实现的。而在危险责任情形下,损害来源已经脱出于当事人双方之外。危险行为是社会允许的、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价值正当性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又具有非自然的异常的危险,利益的产生过程伴随着事故风险,有危险就有损害,损害是获取利益的必要成本。从危险活动中获益的不仅仅是危险活动的实施者,而是包括受害人在内的整个社会。
  这种损害来自于人类社会存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而其引起的后果由受害人一人承担的话,这种损害就是不当损害。良好的法律政策应让损失保留于其发生之处。
  危险责任产生的损害不是“不法”的结果,而是“不幸”的结果。危险责任事故理论应当以不幸事故的解决为目标,性质上属于不当损害的合理分配故有学者称之为“损害分配法”。

  (二)危险责任制度对不当损害的填补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危险责任制度构建不应重视加害人之行为在道德上应否非难,其所重视的应是,加害人是否具有较佳之能力,分散损害。所以,损害的分配如同对福利的分配一样,应当依据一定正义标准。“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是互相对立的法律理念,出自亚里士多德,已经并立结合成为严密的法律理念体系¨。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可以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类。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种,所谓“分配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所谓“矫正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这类正义即适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损害与赔偿的平等、罪过与惩罚的平等。
依传统过错责任观念,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是“矫正正义”理念的实际运用。旨在通过对受害人的赔偿,矫正被打破的社会关系,使之恢复到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而危险责任理论,应当以不幸事故的解决作为目标,在性质上属于损害合理分配问题“分配正义”之谓“分配”乃指称在社会成员中合理分配“损害”。危险事故被视为现代生活中必须面临的“事件”。人们必须在事前对将要发生的“损害”进行分配,每个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能力分得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此处,“矫正正义”已经被“分配正义”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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