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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及相关规范制度学毕(2)

2014-07-30 01:01
导读:从我国情况看,在《行政处罚法》确立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以前,尚无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听证作出明确规定。但在《行政处罚法》施


从我国情况看,在《行政处罚法》确立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以前,尚无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听证作出明确规定。但在《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有些地方行政主管部分开始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听证的实践,甚至作出了有关听证的具体规定。如1997年4月23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就确定福州市居民使用管道混合气的收费价格题目专门举行了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物价决策官员以为:听证会上的意见“对于我们科学公道地确定福州管道混合气价格很有帮助。”再如江苏省物价局今年则制定了专门的《江苏省公用事业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④这些都反映了一些行政机关对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实行听证制度的的实际探索和积极态度。

在国外,听证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是将行政听证制度运用于制定法规等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在美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一般都要经过听证程序,但听证又分为非正式程序和正式程序即审判式听证两种。非正式程序是行政机关在法规制定中,先将其所要制定的法规草案或其主要内容予以通告公布,供公众了解和评论,行政机关可以接受书面或口头意见、采取非正式的磋商、会谈、咨询以及其它方式来听取公众意见,终极考虑公众意见来制定法规。在这一点上,我国有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与之是有相似之处的。但在行政立法中实行听证制度与一般性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是有重大区别的:听证(无论是正式听证或非正式听证)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它对行政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是有约束力的,未经听证的行政立法将是无效的。如美国将法规草案或其主要内容向公众通告就是一种法定程序的规定,未经这一过程而制定的法规,将因程序上的严重缺陷而不能生效。⑤而行政立法中一般性地征求公众意见可由行政立法机关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无论是否采取均不影响其立法活动的效力。据此而言,我国到目前为止还不能说已建立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法律程序。正式听证程序则在方式上更为严格,它是行政机关在制定某一法规之前要举行专门的审判型听证会,由有关当事人到会提出意见及其证据并与行政机关进行口头辩论,听证所作的记录将是制定该法规的根据。在美国,制定行政法规主要采用非正式程序,只是对一些法律特别规定要举行审判型听证的法规制定,才运用正式听证程序。⑥在日本,对于法规命令的制定程序没有一般性的听证程序规定,但有时要求:“制定某些命令应经过听取审议会意见(公害补偿法第60条第2款)、如开公听会、听取有关职员及一般公众的意见(景表法第5条)”。⑦在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有必要广泛实施行政听证程序,这要根据行政听证的功能并结合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和实际状况来考虑。听证程序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的***法律制度,其功能在全部行政程序中是非常独特的。这些主要表现为:首先,在行政活动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上,它偏重于确保公正,兼顾效率,有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要牺牲效率。其次,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这一程序的作用并不在于保证行政实体权力的实现,而是主要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即它是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它是通过赋予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利形成一种外部约束力,以抗衡行政权力的恣意使用,保证行政行为的正当、公道性,并阻止违法行政行为的 天生。可见这一程序与行政程序中的其它步骤诸如立案、调查、取证、执行等在功能上是不同的,后者是偏重于实现行政实体权力,偏重于有效实现行政目标。最后,听证程序对行政行为违法的防范是事前的,这便使它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后救济程序。结合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和行政听证的功能来分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有必要进行听证程序的。 大学排名

在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听证的原因有:第一,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规定和分配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活动,这一活动的本质和宗旨就是要求公正、公道地分配权利义务,而听证的重要功能就是保障公正,是在全部行政程序中确保公正的最主要步骤。第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立法行为,这些行为的权力起源于国家立法机关(议会)的委托和授权,其结果使立法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议会立法是代表协商讨论后以***表决的方式决定法案的通过,而委托和授权给行政机关之后便基本成为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决定的方式,即它并非是各有关利益方协商合意的结果。而且,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立法终极的形成上有时还采取的是首长个人负责制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因而在***性上远不会或权力机关的立法,由此它轻易产生只站在行政主体自身态度而轻视相对人利益的结果,也轻易产生个人独裁立法。这种立法在高效上是有优点,但它极轻易侵犯相对方的正当权益。而在行政立法中运用听证程序则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种不足。听证程序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参加到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相对方的意志。第三,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广泛而不特定的对象,而且能反复适用,一旦其不公正、不公道,对以后产生的危害性将是普遍而长远的,即使将来能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救济也将造成一些大的损失,国家为纠正这种危害所负出的代价也比较巨大。而行政听证制度,根据其功能能够事前防范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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