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及相关规范制度学毕(4)
2014-07-30 01:01
导读:此外,外国的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可鉴戒的范本。例如,法国行政法院可以受理公民对条例质疑的案件,利害关系人假如以为条例违法,可在条例公布后
此外,外国的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可鉴戒的范本。例如,法国行政法院可以受理公民对条例质疑的案件,利害关系人假如以为条例违法,可在条例公布后2个月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请求撤销不正当的条例,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在其他诉讼中,主张条例无效,对本案不能适用。⑩日本行政法学者以为撤销诉讼是请求撤销“属于行政厅处分及其它权力行使的行为”,这些处分就包括直接具体地决定国民权利的法令及条例,但这些法令和条例必须是具有“纷争的成熟性”,即已至终极决定的终局阶段。对于英美国家来说,有所谓的“推定可审查原理”(Theoryofassumptionofreviewability),即凡是法律和司法判例不排除审查者,都可以推定为法院可对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进行审查。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以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应将抽象行政行为适当的纳进受案范围,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视,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正当权益。同时可以督促行政主体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时能够依据法定的职权、法定的程序。降低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不公道性。这同时也保证了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范围上的一致,保证了法律规范的同一性。
此外,我国还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立法监视。我国《立法法》第88条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分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 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注释:
①马原主编:《行政审判实务》,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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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55页,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8-90页。
③参见《经济日报》1997年5月14日。
④参见《中国经济时报》1997年7月9日。
⑤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60页。
⑥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66页。
⑦[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
⑧江必新:《行政诉讼题目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5页。
⑨高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版第3期。
⑩王名扬:《法国行政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5页。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27页、第730页。
参考书目:
1、《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张树义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版。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版。
3、《行政法学新论》应松年主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1998年版
4、《法国行政法》王名扬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5、《日本行政法通论》,杨建顺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