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不应以“滥用行政权”为成立要件学
2014-08-21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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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垄断不应当以滥用行政权为条件要件,这不仅是行政垄断本身的特征所至,也是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理念乃到法治理念需要转变的题目。
【关键词】行政垄断 界定 滥用行政权
《反垄断法》以专章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学界对行政垄断的定义多以滥用行政权为条件,如: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和政府部分滥用行政垄断限制竞争;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特征不应以滥用行政权为要件
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与自我纠错机制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使得公权力终极参与到经济运行中来,产生行政权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与管制。行政权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干预产生的结果与维持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相悖时,则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