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学毕业论文(2)

2014-09-11 01:09
导读:卢梭对权利的论述也有其自己的理解。同样,卢梭的整个权利学说都是假自然之名进行的。一方面,他主张人的权利来自于自然法,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是

卢梭对权利的论述也有其自己的理解。同样,卢梭的整个权利学说都是假自然之名进行的。一方面,他主张人的权利来自于自然法,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同等的。他以为,权利不仅是每个人生存的主要手段,而且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高的能力,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主要特点。另一方面,卢梭与洛克一样,也主张,为了权利的实现,人们就得签订一个契约,建立社会与政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卢梭更看重国家的作用,国家既是个人的全部财富的主人,也是个人生死权的定夺者。由于在卢梭看来,在这种社会契约中,“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④即国家实质上就是个人所有权利的唯一裁判者。在这里,卢梭又把国家实质上看作是一个种公意,其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并且以为这种公益不可能出错误,不可能侵犯个人权利。由于“公益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回。”⑤当然,卢梭的这种论点过于尽对,他没有熟悉到,一个尽对至上的主权者,国家权力或公意必定意味着独裁。
通过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的论述,我们不丢脸出,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题目上,它所碰到的第一个困难,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题目,由于个人权利假如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作甚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题目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题目了。我们知道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公道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标准,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公道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题目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申言之,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题目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二、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这一命题,在此,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扼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以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天子握有无穷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执法如山,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⑥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夸大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天子,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同等、不自由是其明显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同等、自由、***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弹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由于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比如,古代法律规定的“八议”制度就是这种法的最好脚注,这种法充分体现了不同等的思想,规定了王侯将相的“议”、“请”、减”、“免”、“赎”等制度,而平民百姓犯法却无法有此特权。
上一篇:银行业与证券业兼营下的利益冲突与“防火墙”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