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题目探讨学毕业论
2014-09-07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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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贸易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
摘 要: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贸易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
法学的角度来看,贸易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治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题目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贸易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进该法的调整范围。
关键词: 理财产品;信托;质押 ;终止期间;诉讼 贸易银行理财产品,是指贸易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治理计划。银行接受投资人的授权来治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银行与投资人按照约定方式享有或承担。
近年来,贸易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06年贸易银行理财产品只有1 100多种,到2007年达到了3 052种,2008年则达到了4 400多种。(注:2008银行理财产品创新与风险治理论坛实录.(2008-11-20)[2009-01-25].http://bank.jrj.vnet.cn/2008/11/2018302827224.shtml.)然而,在理财产品迅猛发展的同时,对理财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研究却很少。在当前的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很多理财产品出现了亏损,引起了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因此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本文在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当前理财产品中出现的若干法律题目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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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我国贸易银行现在推出了4 400种理财产品,给投资者一种眼花缭乱的感觉。厚厚的产品
说明书和艰涩的专业术语,更是让投资者无法区分良莠。对现有产品进行公道的分类,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笔者以为,对理财产品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财产品应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贸易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在这种产品中,投资者没有提前赎回的权利。投资者购买了这类产品,就意味着与贸易银行签订了一份到期还本付息的理财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将资金交由银行运营,银行在固定期限里,将召募资金集中并开展投资活动。该类产品通常会取得比同期存款高的投资收益,适合对理财产品不甚了解但希看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取守旧收益的投资者。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比较传统的产品类型,贸易银行将筹集的资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低风险产品,是风险最低的银行理财产品。贸易银行也可以将自己现有的一些业务转变成理财业务,比如可以将现有的优质贷款、信托产品转变成理财产品,根据这种资产的期限和预期收益情况,确定所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率,然后向投资者出售理财产品,用召募的理财资金购买原有的贷款或信托产品。在这一模式下,银行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让利于投资者,而换取了资产的活动性。
(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贸易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贸易银行面向投资者推出的“风险与***并存”的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在2007年取得较高的收益之后,2008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使很多投资者放弃了原先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而选择了此类产品。
此类产品目前还未形成完善的产品系统,已经出现的产品有以下几种:
1挂钩类的衍生产品:该产品与一些指标相挂购,所挂钩的标的物五花八门,比如利率、汇率、股票波动率、基金指数、商品期货价格,甚至天气等。产品实际收益情况与存续期内所挂钩的标的物成正比(或反比),挂钩标的物越高(或越低),产品收益率越高(或越低)。这类产品是国外贸易银行推出的产品,我国的贸易银行是用理财资金来直接购买此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