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题目探讨学毕业论(5)
2014-09-07 01:06
导读:(三)关于理财产品品种题目 我国贸易银行已经推出的理财产品达4 400余种,大部分产品是从国外引进的,有的银行甚至直接购买国外的产品。当前贸易银行还
(三)关于理财产品品种题目
我国贸易银行已经推出的理财产品达4 400余种,大部分产品是从国外引进的,有的银行甚至直接购买国外的产品。当前贸易银行还在不断地推出新的产品,理财产品已成泛滥之势。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有的产品设计极不公道,本身就蕴躲着风险隐患。因此,当前急需对理财产品的品种进行规范,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式应当简捷易懂,国外复杂的理财产品并不适合中国的投资者
当前国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大多数不具备自我投资的能力,所以理财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投资者的知识水平,不能推出一些过于复杂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操纵方式应当让普通的投资者一看就懂,而且不能生歧义。贸易银行也不能给产品起一些带有误导性的名称,对一些专业术语也应当解释清楚。国外的一些复杂的理财产品当前并不适合在中国推出,银行应当根据中国投资者的特点有选择地推出国外的理财产品。
2中国银监会应当确定一批标准化的理财产品
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关,应在现有的理财产品中,根据实际收益情况,确定一批标准化的理财产品。贸易银行在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时,不需再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直接发行。
3贸易银行发行标准产品以外的理财产品,应当事先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当前理财业务全部实行备案制度,中国银监会事先不做任何审批,但是有的理财产品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旦出了题目社会影响力非常巨大。有些产品根本就不具有投资价值,投资者不可能获利。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必须对新产品的开发进行审批,只有获得中国银监会的审批后,贸易银行才可发行新产品,成熟的新产品转化为标准产品。
理财产品的种类不宜过多,笔者以为总量不宜超过1 000种,这对投资者和贸易银行来说已经足够了。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四)关于触发终止区间题目
在很多银行理财产品中,都设置有“终止区间”,当理财产品的净值低于区间的最低值,或者高于区间的最高值时,理财产品就会被自动终止,贸易银行会自动平仓。比如,中国民生银行在2007年10月发行的一款名为“港基直通车”的QDII产品,该产品于2007年10月30日正式起息,产品期限1年。民生银行在合同中规定,当产品净值高于即是118%上限或者低于即是50%下限的时候,该产品将会被清盘终止。该产品在2008年3月18日净值恰好亏损一半,触碰到了产品规则中的下限,该产品在亏损50%的情况下被动斩仓,民生银行将清仓结算后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损失50%。投资者在接到民生银行的通知后,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以各种形式表达不满,产生了很多过激行为。
笔者以为,设置终止区间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贸易银行的这种做法是非法的,应予取消。理由如下:
首先,区间的上限剥夺了劳动者的投资收益权。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投资收益,无论这种收益有多大,都应当回属于投资者,贸易银行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收益权。象民生银行所设定的118%的上限,在牛市中只要两个交易日就可达到,之后还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区间的下限剥夺了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的机会。贸易银行设置区间下限的目的,是担心投资者的投资全部亏光,设定个下限投资者至少还能拿回50%。但在股票市场中,一时的投资失败并不代表永久的失败,股市中没有永远的熊市。只要股市好转,就有可能挽回一些损失。贸易银行强行平仓后,投资者再也没有挽回损失的机会了。 再次,在终止期间的设定上,投资人和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理财产品触及到终止期间时,银行可以强行平仓,提前解除合同。而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封闭期间却无权提前解除合同,不能提前收回投资,投资者的资金丧失了活动性。权利和义务如此不对等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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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理财产品的强行平仓会引起股市的动荡。银行理财产品的金额往往非常巨大,贸易银行在强行平仓时,要在短时间内将巨额的股票抛进市场,这必然会引起股市的动荡,导致股价进一步大幅下挫,平仓的损失也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