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题目探讨学毕业论(7)
2014-09-07 01:06
导读:在理财银行破产的题目上,还存在涉外题目。我国贸易银行购买的国外的理财产品越来越多,一旦出现MINI债券这样的突发事件,国内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
在理财银行破产的题目上,还存在涉外题目。我国贸易银行购买的国外的理财产品越来越多,一旦出现MINI债券这样的突发事件,国内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应对,值得探讨。在MINI事件当中,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雷曼兄弟公布申请破产保护的越日,香港证监会对雷曼兄弟在香港运营的四家公司发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处理投资者及公司的资产并且不得将公司款项转出公司。与此同时,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开市前暂停了美国雷曼兄弟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在证券及股票期权市场的交易权利,并公布该公司为失责人士。当日收市后,又暂停了美国雷曼兄弟期货亚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权利、连通HKATS电子交易系统的权利及期权结算所的参与者资格。这些做法都有效地在本区域内保全了投资者的利益,值得我们鉴戒。
(七)因理财产品而引发的民事诉讼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近来出现了大幅亏损,投资者对贸易银行的民事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在现有的案例中,法院尽大多数时候判决贸易银行胜诉。
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后,贸易银行往往将责任回咎于金融危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但投资者对此并不认同。以某银行的一款QDII产品为例,该理财产品亏损50%,而香港恒生指数在此期间只下跌了30%,该银行大大跑输了大盘,用投资者的话说叫“割肉割到了地板上”。投资者由此以为该银行作为代客理财的专家在投资能力上存在缺陷。
出现上述情况后,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以为,银行就是信托中的受托人,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理财结果,银行都不对盈亏负责;另一种意见以为,银行作为理财专家,理财能力理应高于普通投资人,在跑输大盘的情况下,只能说明银行没有尽到职责,在扣除系统风险后,银行应对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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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一种信托产品,贸易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应当对投资者的亏损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就违反了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判决贸易银行胜诉是有依据的;但是,贸易银行并不是永远可以免责的,一旦出现下列情况,贸易银行就应当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1理财业务不符合准进制度
这种准进既包括主体的准进,也包括产品的准进。比如,产品应该办理审批或备案的,贸易银行没有办理审批或备案就发行产品。
2理财业务违反了现有的操纵规范
为了规范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一系列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一旦贸易银行违反了这些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就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解决理财产品的纠纷时,除了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之外,还要看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假如银行未能履行监管机关设定的法定义务,就可能导致银行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
3理财财产不具有独立性
在信托类理财产品中,贸易银行必须独立建帐、独立治理,贸易银行不能将理财财产与其固有的财产相混合,也不能将不同的理财产品相混合。在理财合同中未有约定的情况下,贸易银行不得将理财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也不得在不同的理财财产之间进行交易。
4贸易银行没有理财业务的完整交易记录
贸易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当保存理财业务的完整交易记录,并且应当定期地向投资者报告理财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假如贸易银行没有这些交易记录,理财财产的亏损就没有了依据,所谓的亏损就成了一个黑洞,那么只能由贸易银行承担亏损责任。
现实中的情况是,贸易银行很少向投资人通报理财的交易情况,只是在理财产品到期后拿出一份盈亏报告,中间的交易过程投资人一概不知。投资人即使到法院起诉,也拿不到原始的交易记录。更有甚者,有个别的贸易银行根本就没有保存交易记录;所以,在举证责任上,应当采取颠倒的方式,法院应当要求贸易银行提供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