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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核心理念与制度变迁学毕业论文

2014-09-08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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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保权理念 控权理念 均衡理念
  【论文摘要】历史地考察,行政法核心理念已经历了“保权理念”、“控权理念”、“均衡理念”三个阶段,它们分别与法律价值观、政体类型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相对应,又为经济形态所终极决定。不同的理念先后物化为不同的制度,即“保权型”行政法制度、“控权型”行政法制度、‘均衡型”行政法制度。就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目标而言,“均衡型”行政法理念与制度应是一个努力的方向。
  行政法作为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与行政权同步产生的,并且伴随其进行等比例的发展、演化。一般所谈的行政法,指的是起源于近代,在“三权分立”思想主导之下的行政法,以为行政法体现社会对行政权的规范作用,夸大依法行政,即政府活动要依社会公共意志来进行。本文所谈的行政法在内汤与外延上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它指的是与政府行使权力有关的法律渊源的总称。
  历史地考察,引起行政法产生的理念主要有两个,表现了人们对待行政权的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一是保权说,以为行政法应解决的题目是如何才能让行政权运行得更加顺利,对社会进行更有效的控制,以助于实现统治者和治理者所预期的秩序状态,价值取向是行政治理法。一是控权说,以为行政法应解决的题目是如何才能限制行政权,使其不践踏个体权利,将行政权的运行置于社会控制之下,以助于实现社会公众所预期的秩序状态。此说的价值取向是治理行政法。
  我以为,自行政权出现之时起,以上两种理念就同时产生并共存于行政法理念这一矛盾体之中。两种理念相依而存,相斥而生,此消彼长。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时而此为核心理念,时而彼为核心理念,时而彼此相当。行政法的历史在意识层面上就体现为“保权”与.控权”理念之间相依相斥而形成的一种连续动态平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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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的核心理念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是什么并不取决于它自身,而取决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即取决于法律价值观、政治体制和经济形态。行政法核心理念的变化必然会导致行政法制度内容的变迁。下面分别对以上两个题目进行论证和说明。
  一、行政法核心理念变迁的历史条件
  行政法核心理念自产生起共经历了‘保权说”、“控权说”及“保权一控权均衡说”三个阶段,可以在法律价值观、政治体制、经济形态这三个层次寻找历史原因来说明这一变化。
  (一)行政法核心理念随法律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
  到目前为止,法的价值观已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这样一个发展、演化过程。行政法核心理念发展的三个阶段是与这一过程相吻合的。
  1.义务本位与“保权说”:义务本位是指在权利与义务这一法的基本范畴之中,义务是目的,权利是手段。这种立法具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特点。为了维护社会上层团体过多的权利即特权,而给社会广大的下层公众设定了过多的义务。所以这种义务的履行必须借助于外力,义务越多,这种外力就应越大。行政权作为一种最有效、最常用的国家强制力,在义务本位的法系统中,被统治者视为一种不可替换的、须臾不得离身的宝贝。因此统治者希看行政权能被强化成为一种可以肆意践踏个体权利的、无责任、无穷制的权力。“保权”理念由此形成。此时,个体权利受到压抑和排挤,行政权趋向无穷扩大,权力的来源非出自法律,而是自我授权。
  2.权利本位与“控权说.:权利本位指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这种法的特点是权利与义务对等。此时,秩序同等地体现着每个社会个体的权利,因此,社会个体对于义务的履行就有了主动性。权利本位法所面临的最大任务已非秩序的维护,而在于保***律主体的同等性,促进自由状态的实现。权利本位价值观则意味着社会个体对政府治理尽服从的义务,要以个体权利为界限。行政权若还是无穷制、无责任地行使将势必影响自由的实现。因此,.控权说”就成为反映权利本位价值观的行政法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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