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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救助办法》取代《收留办法》的探讨学毕(3)

2014-09-27 03:24
导读:第三,《救助办法》可能会给一些身强力壮的懒汉以可乘之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义务。而对于城市流浪乞讨职员来说,一部分年老、疾病或者

第三,《救助办法》可能会给一些身强力壮的懒汉以可乘之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义务。而对于城市流浪乞讨职员来说,一部分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他们有权利从国家或社会获得基本的物质保障;而另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乞讨者, 他们有通过劳动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这同样也是他们的义务。对有劳动能力的乞讨者,救助站的职责应该是给他们提供劳动机会,创造劳动条件,使受救助职员的权利和义务达到均衡。
第四,关于救助时间与救助次数的规定,《救助办法》也显得不尽公道。《救助办法》细则中将救助时间规定为一般不超过10天,而对救助次数没作规定,这就会使一部分受救助职员在一个地方接受救助后又逃到另一个地方接受救助,这不仅造成了救助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使救助行为成为某一部分人的保护伞,不利于社会公平。因此,应该缩短救助的时间(一般以五天为宜),规定救助的次数(不超过三次)。 四 总之,《救助办法》与《收留办法》相比,其进步性是无容置疑的,因此,它受到了专家、学者的称颂,然而,法的制定并不即是法的实施,《救助办法》的立法宗旨能否得到贯彻,关键在于是否严格执行。这无疑是对我们广大执法者水平的考验。
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严格按《救助办法》办事并不意味着题目的解决,由于造成题目的真正的社会根源——城乡二元制格式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户籍制度并未因此而改变②,要想真正解决题目,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恢复并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救助才会更具有实际意义。注 释: ①童之伟 《孙志刚案提出的几个学理性题目》 《法学》 2003年第7期 中国大学排名
②殷啸虎 《收留制度若干题目的法理分析》 《法学》 2003年第7期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3年第21号
(2) 《六问收留制度》 《南方都市报》 2003年5月27日
(3) 杨瑞春 《别了收留站》 《南方周末》 2003年6月26日
(4) 《民政部官员专访》 http://www.jcrb.com/zyw/n146/ca80719.htm
(5) 蒋德海 《违宪还是违法》 《法学》 2003年第7期
(6) 《宪法》(1982年)
(7) 《立法法》(2000年)
(8)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治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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