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的法律题目研究——从(4)
2014-09-29 01:13
导读:三、法益衡平: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博弈分析 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
三、法益衡平: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博弈分析
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比较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其必然会导致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在我国,转基因植物是否可以获得专利制度的保护,关键在于多方利益的博弈中,是否能够实现多方利益的最大化。
(一)新技术发展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利益博弈
那斐尔生命
伦理学委员会(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的研究报告以为,转基因作物既可能给环境带来利益,像减少化肥、农药等
化学物质的使用,又可能引起“基因污染”而给生态环境带来灾难,而且单一的大规模的贸易化种植转基因作物,会减少生物多样性。[17]目前,植物转基因技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农业科技研发投人的重点,成为各国农业科技、经济竞争的焦点。然而,关于转基因技术人们议论甚多的题目之一,也是人们对转基因植物抱有保存态度的原因之一,就是该技术对于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可能造成某种潜伏的危害。但是,试想仅由于现阶段人类由于自身科学知识的限制,没有足够的科学手段往完成评估转基因植物可能造成的损害和损害可能达到的程度,就不予转基因植物以专利的做法又是否妥当。由于,植物转基因技术自20世纪末出现以来,已经显示出了巨大的应用价值和贸易远景,一个全球性的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并且被公以为21世纪最重要的产业之一。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将是未来世界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竞争的主要市场。而且,并非所有的转基因植物都存在危害,例如开发应用抗病、虫、NPK高效利用的转基因植物,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将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并进步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退一步而言,即使授予权利人以专利权,也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能够在产业上实际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相反,专利权人还必须要遵守其他社会强行规范,假如其他法律禁止某些发明专利的实施,专利权人依然没法实际实施其专利权,制造专利产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利权的授予,只是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而并非向其发放了通行证及向社会发放了保险。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博弈小结:在新技术发展与公共安全的博弈中,固然由于目前的科技水平所限,人们对于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还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从长远来看,公共安全的考虑并不能限制转基因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专利法律制度的使命主要在于社会创新而非社会安全,退一步说,即使转基因植物获得专利,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制度的安排得到保障。
(二)专利技术的垄断性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博弈
英国著名学者边沁以为,公共利益并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而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18]依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这样一个逻辑,即“公共”是“私人”之和,将公共利益简化为个人利益的某种组合,而现代的***制度则成为沟通两者之间的最佳纽带。专利法作为人类目的的产物,其受“目的律”的支配。而专利权的本质就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众充分公然其技术,换取国家法律认可的技术实施的一定期限之垄断权,其本身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衡平的结果。某种意义上,专利本身就是一种正当的垄断,出于对激励创新的考虑,发明人获得对专利的垄断使用权,以便弥补进行前期技术研发的本钱。但是,在实践中,一旦这种垄断在专利许可过程中被滥用,使原本正当的垄断超过了专利法答应的界限,就会演变成专利权滥用,成为垄断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触犯反垄断法。但是,不论何种专利,专利权人在许可时附加使用限制、地域限制、价格限制等,往往属专利权内容的应有之义,当专利权人超越界限,触犯反垄断法时,国家可以通过相应的反垄断法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救济,达到两者利益的衡平;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目的也并不像人们通常以为的,只是对投资产品研究的开发商提供财政保护或者鼓励研究以获得新的技术。实在,这只是专利的一种价值所在,而不是专利的主要目的。专利的主要目的一直是鼓励信息的传播,以使新的技术知识可以更快捷地为大众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