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的法律题目研究——从(6)
2014-09-29 01:13
导读:与转基因植物相关的基因专利相关制度的建立,不但是我国国内生物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应对国际社会不断出现的生物圈地运动的必由之路。所以当
与转基因植物相关的基因专利相关制度的建立,不但是我国国内生物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应对国际社会不断出现的生物圈地运动的必由之路。所以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制度,用法律手段促进我国基因领域的研究,加快国内植物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植物的产业化发展。
(二)构建植物转基因技术成果的利益分享机制
利益是相对于一定的利益主体而言的,利益机制是对利益带有原动性的有机系统。而利益分享机制的中心是依法公道对植物转基因技术活动中产生的利益进行公平分配。[20]植物转基因技术的利益分享机制应该在专利法的框架内寻找制度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基于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博弈,以基因资源的投进要求分享基因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和道义支持;其次,基因技术成果通常是依靠专利法所提供的专利保护享有权利,因此在专利法的框架内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更为有效。
以基因资源的投进要求分享基因技术成果,在理论上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赋予基因资源专利权;第二种,基因资源拥有者与基因技术研发人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分享基因技术专利;第三种,不直接对基因技术专利主张权利,但要求分配基因技术专利所带来的利益。在现有专利制度的框架内,第一种分享方式,基因资源对专利权来讲,缺乏明确的客体,赋予基因资源独立的专利权并不可行。第二种分享方式,共享专利权是指基因资源提供者和基因技术研发者采用一方提供基因资源,另一方进行基因研究开发的合作模式,通过事先的契约安排,约定对研发的基因技术成果共同享有。这种利益分享模式不仅保护了基因提供国的经济利益,还使基因技术提供国对基因技术本身享有权利,为本国基因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在此基础上开发新的基因技术的广阔空间。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治理暂行办法》就存在类似的强制性规定。第三种分享方式,分享专利权所带来的利益,基因提供者的权利仅限于分享基因技术贸易化应用后产生的经济利益,不及于基因技术本身。这种利益分享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基因提供国的经济利益,却仍然无法给基因提供国的基因技术研发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这种利益分享模式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基因研发者的利益,因此其现实可操纵性要高于共享专利权模式。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无论是共享专利权还是分享专利权带来的利益,关系着基因资源拥有者和基因技术研发人的利益分配和平衡,如何分配、如何平衡,具体情况还要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取决于基因资源的稀缺性和对基因技术研发的关键程度。因此在这方面的立法应该既体现灵活性,又要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标准做出强制性规定,以避免因基因资源提供者的谈判地位较弱而实际无法保护白己的利益分享权利。同时,基因资源的利益分享机制是一个国际性的议题,仅仅在国内立法层面做出规定是不够的。寻求对话,寻求磋商,借助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是更为有效和可行的途径之一。
结语
植物转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其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引起了社会公众的目光,同时也引起了社会伦理学、经济学、
法学等诸多领域中学者的广泛关注。在知识经济时代,充分利用专利制度特有的激励机制促进而不是阻碍植物转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始终是专利保护制度所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21]显然,基因技术将是中国遇上世界发达国家的历史契机,其使得专利制度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具的特性更为突出。在全社会倡导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要加强和完善植物转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保护制度,积极创制植物转基因技术的利益分享机制。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来说,对于植物转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不是一挥而就的,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逐步推进。参考文献:
[1]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 (美) Jay Dratler, Jr.著;王春燕等译:知识产权许可[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