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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空性(3)

2014-10-11 01:31
导读:其四,时间和空间的无穷性和有限性。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时空的这一辩证关系表现为:一方面,有限包含着无穷。每一具体事物都由无穷多的质和相应

  其四,时间和空间的无穷性和有限性。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时空的这一辩证关系表现为:一方面,有限包含着无穷。每一具体事物都由无穷多的质和相应无穷多的量所构成,因此是包含着无穷的有限客体。另一方面,无穷包含着有限。无穷的时间和空间总是由无数个有限的时间和空间构成,物质的时空有限性是构成无穷性的环节、片断和部分。据此,可以说有限是局部的、有条件的和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无穷是整体的、无条件的和永恒的,因而是尽对的。时空的无穷性和有限性的辩证同一体现在各种形式的物质运动之中,这也是我们研究作为社会运动形式之具体表现的法律实践时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这即是说,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实践反映了其中的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科教等诸多因素的客观实在性,并且,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促使法律实践也进行着相应的演变。同时,所有历时的、共时的法律实践形态构成法律实践的整体,并且表现出无穷发展的趋势。由此,法律实践在时空中表现出无穷性和有限性相同一的特征。
  (二)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
  上述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反映了一切事物都具有时空性这一根本属性,它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具有方***的指导意义。而经济法时空性理论对于经济法来说,其重要性就在于它以哲学的时空之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和本原,所以我们有必要廓清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根据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笔者以为经济法的时空性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经济法的时空性与经济法在具体的历史的条件下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可分离的。恩格斯在谈到时空离不开物质运动时曾说:“物质的这两种存在形式离开了物质,当然都是无,都是只在我们头脑中存在的空洞的观念、抽象。”[4]这段话给我们的启示是:经济法的时空性本不是纯粹思辨的理论,而是与现实的经济法实践分不开的,它一定要在经济法的立法实践、执法实践、司法实践和遵法实践中展现出来。因此,我们理解经济法的时空性就必须要回到现实的经济法实践之中,回到经济法实践得以天生的社会生活土壤之中。具体来讲,我们应当从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的评介中追溯、确证经济法的时空性,从对经济发展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中展看经济法的时空性,并在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的完善中经济法的时空特性。质言之,只有通过经济法实践的感性活动,经济法的时空性才会现实地天生并为人所熟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其二,经济法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含义。首先,经济法的时间性是指经济法实践过程的持续性、间隔性和顺序性,其特点是一维性和不可逆性。假如我们以历史与逻辑相同一的研究方法来熟悉国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历史,就可以使经济法的时间性尽展其中。易言之,我们可以一定标准把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为维持国家生存,立法干预经济的“原始干预阶段”;第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为形成和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受重商主义经济学说,立法干预经济的“积极干预阶段”;第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受“反谷物法同盟”、“重农学派”、亚当·斯密等的自由放任主义影响的“消极干预阶段”;第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受德国历史学派影响制定经济统制法和受凯恩斯主义影响制定危机对策法的“全面干预阶段”;第五,二战以后,受美国供给学派、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等的影响,立法干预经济的“混合干预阶段”。[5]以上对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律手段演进史的先容即反映出经济法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依序演进的时间性。其次,经济法的空间性是指经济法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地域上并存的秩序,其特点是三维性或可逆性,具体表现为国家间、民族间、地域间经济法的并存、交流、冲突和融合。假如我们以共时性的比较方法来熟悉国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实际状况,就可以使经济法的空间性尽显其中,这主要呈现为依各国市场经济模式不同,各国经济法具有发展的特殊道路,以及由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各国、各地经济法在相互接近中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趋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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