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时空性(4)
2014-10-11 01:31
导读:其三,经济法时空性是尽对性和相对性的同一。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尽对性表明,经济法作为诞生于现代社会,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质的“第三法域”
其三,经济法时空性是尽对性和相对性的同一。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尽对性表明,经济法作为诞生于现代社会,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质的“第三法域”,是应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局限之需而适时形成的,是在出于“对‘社会法’的追求”,为打破“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并使“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6]的法律实践中天生的。其形成和发展总是以时空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此意义上,我们以为经济法时空性是尽对的。另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相对性表明,经济法作为具体的历史的法律事象,必然以具体的形态体现出民族的精神和时代的精神。而这些具体形态又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之中。在此意义上,我们以为经济法时空性也是相对的。经济法时空性的这一特征在现实中可还原为“三对并存”,即经济法的同一性与地域性的并存,经济法的协调性与冲突性的并存,经济法的移植性与本土性的并存。这三对并存将在下文作具体的论述。
其四,经济法时空性是无穷性和有限性的同一。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无穷性表明,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经济法在其各自的质的规定上总具有多层次、***度的质和量的内涵,有待我们往进一步研究和揭示;同时,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发展至今不过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由传统型到现代型的转向,在本质上是其自身为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题目日渐增多、急待调整和缓和此类矛盾的需求而不断自我否定、不断向前发展的结果。这表明经济法在其存在的历史区间内具有无穷发展的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