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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监视与司法权威(3)

2014-10-12 01:45
导读:再次,用什么标准来认定“确有错误”?法院的裁判宣告后,难免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评头论足,且标准不一。有的是以其个人得失来评判,有的是以社会

再次,用什么标准来认定“确有错误”?法院的裁判宣告后,难免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评头论足,且标准不一。有的是以其个人得失来评判,有的是以社会效果来评判,有的是以法律效果来评判,加之政策的多变、地方和部分利益的冲突,对“确有错误”往往各说不一。究其原因,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期看值很高,有的甚至陷进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唯一正确裁判的理念,不惜牺牲裁判的稳定性,而刻意往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裁判。有的一起案件反复再审,出现了多个判决,哪有司法权威可言?笔者以为,在诉讼中的公正具有相对性、时效性,我们不能奢想尽对的公正,由于人的熟悉总是有限的,“在人的价值评判标准与法律的价值取向之间始终存在着实质的而又无法消除的差异。”所以在审查是否确有错误的题目上,应注重于程序公正,注重于法官个人的违法行为、违游记为及道德品行等情况,而不能纠缠实体上的差异。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疑罪从无的理论打破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原有禁锢,这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可以鉴戒的。
3、对法官队伍现状估不足,片面夸大监视的作用。
审判监视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未设置,而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是控制较严格的。这也许与他们的体制、法院的地位和法官的素质有关。而在我国之所以特别夸大审判监视程序,主要受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更主要的理由是以为现任的法官素质较低,尤其是当前党内外***现象严重,似乎强化审判监视更是顺理成章的。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
①现任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待进一步进步,但从整体看还是基本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全国法院每年要办结550万件以上的案件,且数目年年在递增,这就是一个有力的证实。应该承认,以前法官的素质不受重视,在业务知识能力上没有很高的要求,但1985年以来,尤其是近几年,各级法院都较重视法官的培养和,法官素质有了较大的进步,大量“科班”出身的法官已唱主角。
②***现象不是司法机关独占,它是一种现象,凡有权力存在就有可能滋生***,可以说***与权力同存。但是***员反***的决心和力度是大的,***已像过待老鼠人人喊打。应该肯定,在中国***领导下的法官总体是好的,尽管有业务素质的高低、思维方式的差异,但他们在司法活动中总竭力做一个尊重事实根据、并无偏私之见处理案件的中立者。现实中出现了几个败类在所难免,并不能以此而否定全部。我们也不能由于有少数法官办错了几件案件,就对整个审判工作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刻意设置过多的监视。特别在民事诉讼中,将大的属于私法范畴的用公权进行干预更无必要。在实践中不少监视也已被异化,甚至成了某些人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的借口,而这些干预又往往最轻易诱发或夹杂着***。由于监视也是一种权力,它同样会受到权力和***之间一般的制约,监视权力的执掌者也可能利用公权力来谋取私利,实践中这种例子并不鲜见。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审判案件的法官的独立地位,比过滥的监视更重要、责任更明确。
四、审判监视程序的重构
1、指导思想的校正。审判监视程序的基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有错必纠的方针,这是无可非议的,题目是用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往开展这一工作。监视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而不是损害司法权威。所以并非是监视越多越好,改判越多越好,而应该是可抗可不抗的不抗,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以维***院裁判的稳定性,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对于法院内部来说,也不是通过削弱下级法院的审判权威来进步上级法院的审判权威,而是通过维护各级法院的审判权威来保障司法权威。各级法院是一个整体,缺损哪一部分都将影响着司法权威。当然笔者并不以为上级法院应该监视的不监视,该纠正的不纠正,只是监视、纠正应该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进步司法的公信度,并帮助下级法院进步审判水平,尽不能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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