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3)
2014-10-28 01:04
导读:4.完善执法制度贸易贿赂查处的逻辑出发点也应当有所转变,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积极作用。案件的查处重点应当放到对贸易贿赂行为的高发群体上进行常规
4.完善执法制度贸易贿赂查处的逻辑出发点也应当有所转变,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积极作用。案件的查处重点应当放到对贸易贿赂行为的高发群体上进行常规监管上来,可以确立会计账目特别是利润来源、大规模消费的经常性报备和临时审查的制度,一旦发现违法之嫌即要求受监管人说明财务状况,执法机关则负责核实,而无法说明或者无法核实的即可认定为贸易贿赂。
5.制定《反贸易贿赂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贸易贿赂行为也在不断翻新。为了进一步打击贸易贿赂,应加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日前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20世纪80年代酝酿起草的,仅对贸易贿赂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必须根据新形势加以修改完善。中国现有反贸易贿赂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缺陷,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有关贸易贿赂的条款,同时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贸易贿赂法》,以整合、统领现有反贸易贿赂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孙载夫.治理贸易贿赂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2]任建明.治理贸易贿赂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N].检察日报,2006-10-10.
[3]段兵,金言.怎样运用法律为期治理贸易贿赂[J].法制与经济,2006,(7).
[4]周振杰.美国反贸易贿赂的经验与启示[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6).
[5]詹复亮.治理贸易贿赂[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
[6]程宝库.贸易贿赂之社会危害及其治理对策:第1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程宝库,林楠南.关于中国反贸易贿赂立法的反思[J].求是学刊,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