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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4)

2014-11-11 01:07
导读:我们以为,以下两种犯罪嫌疑人,新闻媒介可以进行真名报道:一是国家工作职员或社会公众人物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由于这些人的隐私范围受到较小的限

我们以为,以下两种犯罪嫌疑人,新闻媒介可以进行真名报道:一是国家工作职员或社会公众人物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由于这些人的隐私范围受到较小的限制,社会公众有权利对他们加以监视,也有必要知道他们的姓名;二是以为犯罪行为手段极其恶劣、后果非常严重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这些案件足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公道爱好,有必要让社会公众了解犯罪案件的背景及其社会意义,这时是“谁”犯罪就成为犯罪报道中不可或缺的。新闻媒介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进行真名的犯罪报道,是代理社会公众行使知情权,应优先于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除此之外,其他的犯罪报道,应采用匿名报道,即将案件事实予以报道,而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照片、具体住址、联系等个人情况不能予以报道,使社会公众不能根据报道而得知所报道的个人是谁,否则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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