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立法寻租”现象(2)
2014-11-15 01:59
导读:从2004年开始,被看作市场重要指标的《反垄断法》加快了立法进程。然而,专家称这部呼声日高的“今年出台希看不大”。原因在于,国家发改委、商务
从2004年开始,被看作市场重要指标的《反垄断法》加快了立法进程。然而,专家称这部呼声日高的“今年出台希看不大”。原因在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都高调“问津”《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造成“群龙无首”,使这部法律的出台受阻(1月11日《北京晨报》)。 《青年报》在谈到这个时,干脆用了“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比喻,《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10年前就由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起草形成了法律草案。难就难在大家抢着担,谁都想主导这个法案的起草。往年6月,在盛杰民教授的报告《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推出之后,国家工商总局迅速出台《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接下来的10
月,商务部又很快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并成立反垄断调查
办公室,开展市场秩序的调查;如今,国家发改委又在发布的经济报告中把推动《反垄断法》出台当成今年的重点工作。 很显然,无利不起早,三部委这样的动作积极,就跟上述燃油税的题目一样,都想把利益的关键点把握在自己手里。
这种部分行业间的立法圈利活动,尽对是一种“立法寻租”,立法***活动,对公共生活安全危害极大,它干扰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比如《反垄断法》这样一部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迟迟不能出台,对于构筑健康的国民经济体系是个重大妨害,同时它也浪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
对于第二种“立法寻租”情形,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立法寻租”,由于我们国家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很不够,一般人很难具体了解其中的明细,对其中是否参杂了一些不好的因素也无从得知。不过有一个例子应该是可以拿出来佐证的。那就是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个条例把我国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授权的非贸易使用软件的行为,“一刀切”地规定为非法,要加以处罚。 这种超级保护超越了WTO的标准,也超过了有关发达国家的软件保护水平。 有理由相信这个条例的通过其背后有不简单的原因。尽管到为止,仍然没有确凿的证据显示微软曾经对于新条例某些条文的修改产生过直接。但是,微软参与其中的美国贸易软件同盟在中国各地召开软件法律保护巡回“研讨会”时经常出面的几位“讲师”,同时也是软件条例修改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则是不争的事实。
大学排名 至于在其他领域内,比如汽车,房地产行业等,地方在制定汽车引进,房屋动拆迁等地方性法规时,其背后是否有一股强力在左右着则是很明显的。特别是在汽车产业领域,各个地方的保护主义是公然的,是用法律手段“正当的”对抗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原则。房地产行业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相互勾结,通过颁布法规规章,“正当地”以低廉的价格剥夺农民的土地然后高价倒卖出往,一切都是那么堂而皇之,强愈强、弱愈弱。而这种强势群体通过法律手段“正当”掠夺弱势群体的做法尤其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三、“立法寻租”现象的根源
“立法寻租”现象的出现和蔓延,无论是部分“打架”、争权夺利,还是强势团体“正当”掠夺弱势群体,回根结蒂还是一个利益驱动的题目。
我们国家是人民******社会主义国家,人们一般都会以为,政府是公共利益或者是全社会利益的代表,政府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代表广大人民直接行使国家行政权,理应为人民服务,而不会有个人利益、部分利益的题目。但是应该是什么和实际是什么却往往是两回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同时,是否也带有自身特殊的经
济利益是个核心题目。而事实上,“从西方国家成熟的法治经验看,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速利益群体的分化,导致多元利益主体格式的形成,政府在社会利益分配中承担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政策制定实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使社会利益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保持相对平衡,从上讲,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有自身的特殊经济利益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