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立法寻租”现象(3)
2014-11-15 01:59
导读: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很多政府机关事实上默认了自身特殊利益的存在,并在实践中强化了这种默认,使政府内部的不同部分收
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很多政府机关事实上默认了自身特殊利益的存在,并在实践中强化了这种默认,使政府内部的不同部分收进差距迅速拉开。这便使得各个部分千方百计要将各种可能获取的权利攥在手里,并且不断试图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或者扩大部分权力。因此出现比如电信部分制定的“霸王条款”,医疗卫生部分单方面公布的所谓“医疗事故鉴定处理的规定”,以及部分之间互相的争权等都不足为怪。这些被称为“立法***”的现象已非罕见,某些权力部分乘立法之机挟躲私货,将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有利于其部分利益的写进、法规。难怪有学者会提出,对于这样的法律、法规人民不禁要问:依据这样的法究竟是治国还是治民?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熟悉到,无论是在***、还是共和社会,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它的价值目标只能是公共利益。现在我们国家确实处在社会转型期,改革进进了攻坚阶段。最近国内***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将一切在这一期间出现的都回结于社会正处于调整重新确立秩序的原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很多不公道不正当的事情,把改革当成了挡箭牌和掩盖物。但实际上,改革带来的社会转型并不必然转移政府的价值取向,政府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这个大方向应该是不会变的。但假如有些政府部分以改革的名义,进行“圈地运动”,把自己所管辖的领域看成是其食利范围,或者把某些治理部分或者对象看作是自己的利益,通过立法的手段往维护它,甚至是利用这种权力往坑害或者打击竞争对手,这就严重背离了政府行政价值取向,也严重亵渎了法的精神。这样的情况,在一些涉及到专有、垄断性质的治理部分比较突出,比如烟草糖酒专卖行业,铁路运输行业以及劳动资质认证行业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将人的“逐利”本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如何用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利益是人们始终关心的题目,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对于“资本家”而言,只要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