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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权滥用行为及其法律适用(2)

2014-11-25 02:57
导读:就物的担保来说,通过担保财产权的设定,增强清偿权人对可用于清偿债务的特定财产的控制能力。债权本来是债权人的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只有请求债务

  就物的担保来说,通过担保财产权的设定,增强清偿权人对可用于清偿债务的特定财产的控制能力。债权本来是债权人的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只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来满足自己的利益。物的担保设定后,则使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对于可用于满足其债权利益的特定物的控制,这种控制因担保财产权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别。物的担保权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权利转移型、占有转移型、混合型和纯粹担保型四种类型。在权利转移型担保中(如所有权保存),债权人通过取得或保存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而实现对物的控制;在占有转移型担保(如质押)中,债权人可通过对物的占有而对物进行控制;在混合型担保(如为担保目的而签订的附债务人买回权的信托让与)中,债权人则同时通过权利和占有而实现对物的控制;在纯粹担保(如抵押)中,债权人通过特定情况下强制就抵押物受偿的权利而进行控制。通过物的担保可以使债权人根据不同依据而对特定财产进行控制,假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便可通过特定的财产而使其利益得到实现,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低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产生的债权风险。
  担保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定,在担保交易中,存在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一为债权债务关系,二为担保关系。在这两种关系中,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担保关系为辅助;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是目的,担保的设定是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保障手段。担保关系的建立在一般的债权实现途径之外为债权实现开辟了新的渠道,增加了更大的可能性。
  现 代 法 学 许明月,邵 海:论担保权滥用行为及其法律适用(二)禁止担保权滥用的必要性分析
  既然债权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债权人也就只能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目的而对担保进行利用。换句话说,担保手段的利用只有符合其特定的目的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合同不能作为压迫的机器”(contract can not be used as an engine of oppression)[2],在担保交易中,对担保的利用必须以债权为基础,债权的全部清偿是债权人能够利用担保的最大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债权人对担保的利用就不具有正当性,就不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担保权人利用担保上风(collateral advantages)谋求债权以外的利益或超过所担保债权利益的行为,都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现代担保制度正是从这个基本的理念出发,在重新衡平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并走向完善的[ 3]。(注:我们以为,与传统担保制度相比,现代担保制度有两项根本性的转变:一是根据现代社会的伦理和道德观念,对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利益进行了重新平衡,缓和了传统担保制度的严厉性。担保财产权法定原则、禁止以人身设定担保、禁止流质以及尽押契约、担保人实现担保权请求权、债权清偿实行清算原则等等,都充分体现了这种理念;二是担保财产权公示原则的确立,它从根本上解决了物权担保中可能出现的诸多利益冲突题目,也为抵押权制度在现代担保制度中核心地位的确立以及各种新型财产的担保化利用创造了条件。这两项根本的变革,在大陆法系各国,主要通过民法典的制定而实现,而在英美法中,则主要通过18世纪以后衡平法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干预实现(参见E. L. G. Tyler, Fisher and Lightwood’s Law of Mortgage, 9th ed., Butterworths, 1977:2-8.))担保权滥用是权利滥用的一个方面,它不仅可能损害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导致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对担保权滥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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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担保上风的存在可能使担保权人利用这种上风实现债权以外的目的,而这种目的的实现又往往是以担保人或债务人额外的利益丧失为代价的。例如,债权人利用担保上风,强迫债务人以较低的价格向其提供产品或服务,就可能使债务人正常的经营收益减少。假如容忍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担保财产直接回为己有,与满足债权相比,债务人或担保人将丧失更大的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关系,本来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仅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债权人在法律或合同之外的利益主张,都不具有正当性。在英国,早在1705年法院就审理过利用担保上风谋求债权外利益的案件。(注:Jennings v. ward, [1705] 2Vern 520.参见Cheshire and Burn’s Modern Law of Real Property, 13th ed., Butterworths, 1986:634.)为了约束债权人滥用债权上风和担保上风损害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正当利益,有必要对担保上风滥用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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