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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要约邀请的效力(3)

2014-11-26 02:13
导读:实践中,有的要约邀请只包含了一部分交易条件,没有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之点。这部分交易条件是否对邀请人具有拘束力,要看邀请人的意思。

实践中,有的要约邀请只包含了一部分交易条件,没有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之点。这部分交易条件是否对邀请人具有拘束力,要看邀请人的意思。前述乙方投递的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因没有签字盖章,没有受其拘束的表示,因此只能解释为要约邀请,不能解释为要约。假如邀请人在要约邀请中表示了部分交易条件,同时表示受这些交易条件的约束,那么这些要约邀请就依邀请人的意思有了拘束力。这种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要约包含了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要约人受这些条款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包含了部分交易条件,受邀请人仍须就其他交易条件与邀请人协商。
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存条件的要约在外形上极为相似,应当加以区别。有保存条件要约的本质,是要约人保存在条件成就时,撤销要约的权利。有保存条件的要约,是对要约形式拘束力的排除,并非排除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即未排除受要约人的承诺权。排除了受要约人承诺权的意思表示,就丧失了要约的性质,只可能构成要约邀请,不可能构成要约。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在相对人提出要约之后,邀请人仍有可能拒尽承诺,使合同不能成立;有保存条件的要约,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使合同不能成立。正因如此,附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存条件的要约极轻易混淆。区别二者的意义,在于确认二者的不同效力。(三)要约邀请的拘束力
一般以为要约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实在,要约邀请构成意思表示时,也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的。
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中承诺交易条件或其条件不变的,要约邀请就具有了实质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是:要约人以要约邀请中的条件为要约的条件时,邀请人(此时为受要约人)应当承认这个条件,邀请人不得以条件不符合自己的愿看为由而拒尽承诺。在一定意义上,要约邀请的实质拘束力,终极表现为邀请人的缔约义务。邀请人在转化为受要约人后,有义务按照要约邀请规定的交易条件和其他条件进行承诺。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形式拘束力是指邀请人不得取消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形式拘束力,即邀请人发出要约邀请之后,一般可以任意取消它,而且无须承担责任。理由在于邀请人预先把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自己。但是,邀请人自愿放弃了取消邀请的权利,自当答应。如濮阳市清华房地产公司在2005年9月31日的房展会上打出的广告称: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的购房者可享受3%的价格优惠。该广告缺少数目等条款(购房者买房数目未确定以及附随义务未确定等)因而只能是要约邀请。该要约邀请提出了按该邀请规定的交易条件提出要约的期限,即在7天多一点的时间内提出要约。该要约邀请的形式拘束力是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取消。其法理基础在于:在要约邀请中规定了提出要约的期限,就即是默示放弃了取消要约邀请的权利。这就与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就即是默示放弃了要约撤销权一样。
(四)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
缔约责任是当事人于缔约之际,违反法定或意定先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邀请人在对要约邀请的表述中可能违反先合同义务;或者邀请人在要约邀请中提出来自己的先合同义务(意定先合同义务),但在以后的行为中违反它。这些都会构成缔约责任。比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反老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订立合同的过程”,包括提出要约邀请的表示行为。上述三种情形,前两种主要是违反法定义务,第三种是违反法定义务或违反意定义务,要具体题目具体。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要约邀请中的错误陈述,可以构成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与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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