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现代行政治理(2)
2014-12-05 01:39
导读:法在我国主义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
法在我国主义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具有直接性和综合性。假如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尚处于一种形态的话,那么,今天可以说,一系列的、调整国家因素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分。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它是否为一个法律部分,更重要的在于它是否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部分。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于民法和经济法,而其中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的经济关系,所起的作用是别的法律部分无法替换、因而不可或缺的。有鉴于此,称之为基本的法律部分,不是顺理成章吗?
二、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治理国民经济
1.行政治理的职能
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固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考察现代行政治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出发点。这还只是一般性。
特殊性在于体现特征。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同道为代表的中国***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重地记载于党章和宪法之中。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气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治理国民经济。与此同时,还要治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经济法与行政治理的结合点
前面已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治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治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治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题目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叫的。不妨援引如下两份资料:
(1)夏书章教授主编的《行政管》, 对当代行政的概念作了下述界定:“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治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4〕
(2)张尚zhuó@①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 提出下述观点:“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律部分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叉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大力经济法和行政法。”〔5〕
毋庸置疑,依法治理国家事务,就包含着依法治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行政法运用于行政治理之中。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治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我国现已制定出来的《预算法》、《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治理法》、《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视治理条例》、《外汇治理条例》、《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等等。因其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人以为应称之为行政经济法。因其夸大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治理服务于经济建设,所以它也就是国民经济治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