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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现代行政治理(4)

2014-12-05 01:39
导读: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 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心、国务院发出《


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 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心、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16条措施。中心领导同道说,16条中有13 条属于经济手段。 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底,国民经济的运行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在此期间,立法上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1993 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确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进步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1994年3月的《预算法》,开门见山提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视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治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的健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995年3月的《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心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业的治理,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上述经济都夸大了“完善宏观调控”这一最重要的治理手段。

另一个环节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具体行政治理。例如,公司注册登记,颁发各类许可证和执照,征税,物价检查,商品市场治理,产品质量监视治理,等等。行政法上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抽象行政行为,那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地方有关政府制定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有的涉及宏观的即全局性的方面,有的涉及微观的即个别性的事项。宏观管住、微观搞活,并非指宏观管死、微观自流。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发生这样或那样的。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4.可操纵性

在行政治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留意哪些可操纵性的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国民经济法制治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治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谓基本层次的,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治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题目,需要作出很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治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谓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三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治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

第二,行政治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的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经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治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即是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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