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服务中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拾掇(3)
2014-12-07 01:38
导读:消费服务领域的“终极解释权”很常见。一旦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商家总以保存“终极解释权”作为推卸责任的宝贝和挡箭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消费服务领域的“终极解释权”很常见。一旦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商家总以保存“终极解释权”作为推卸责任的宝贝和挡箭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贸易广告的内容在某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构成合同条款,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②第二,注明为要约或者广告中含有广告人希看订立合同的愿看,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1]。商家的“终极解释权回本公司”,作为合同前期的一个条款是有效的,但应具体分析。如商家提供合同后期的解释属于明显推卸应负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是明显违反了社会常识和大众习惯,则应当认定其内容无效。由于《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公道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人民群众利益,无论是“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还是***主席提出的“群众利益无小事”,都是我们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强后盾。铲除不同等格式条款,一方面需要有关部分从立法上加强治理,另一方面消费者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进步维权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自考教材《合同法》[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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