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是否继续适用
2014-12-07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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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分别从坦
提要:
本文分别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正当性、实效性和逻辑性三个角度对此进行了剖析和质疑,并从治标和治本两方面对新时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重塑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坦白、抗拒、沉默权、选择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早已是妇孺皆知,曾几何时,这一刑事政策的出台为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司法理念的革新和法治的不断完善,人权观念日益深进人心,在不久前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载进宪法,于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被推到前沿,人们开始重新审阅存续已久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公道性,越来越多的质疑逐渐凸现。
一、几点置疑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正当性”
所谓“坦白”,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其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发现后,在被传唤、讯问时,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或是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的行为。“从宽”顾名思义,应当是量刑时的宽大处理,具体应当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情况。所谓“抗拒”,系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如实回答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的讯问,采取不予配合的态度,它包含不坦白和假坦白两种情形。“从严”即为从重、加重处罚。
根据我国新刑法就量刑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这是法治国家刑法原则中普遍推行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纵观我国的刑法总则,对量刑规定的条款主要在第四章,其中明确规定将自首和立功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形成了健全的“自首立功制度”。但是该章节并未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坦白亦或是抗拒)明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将其列进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由于新刑法修改了原刑法59条第二款的规定,取消了一般法院酌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权力(除非因案件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自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便成了一句空话,既然现行的刑事法规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从宽”和“从严”都缺乏有力的依据,也就失往了它存在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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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实效性”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对很多中国人来说耳熟能详,由于它曾经陪伴中国司法制度走过了漫长的半个多世纪,在威慑罪犯心理、加速案件审理过程中立过汗马功劳,它的意义和从几代垂髫小儿玩游戏的雷同口号中可见一斑。
然而,在这一政策一次又一次的被反复适用的过程中,也同时一次有一次地被扭曲,被滥用。以至于在社会上曾一度流传了这样的说法:“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样的一种歪曲的形态反映了一种司法的“悖论”:国家鼓励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能判处重刑;法律禁止抗拒不供,可那些无视法律的***猾之辈却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逃出法网。从犯罪心的角度看,既然坦白不一定从宽,抗拒也不当然会从严,那么,提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误导或诱导。坦白从宽就成了变相的诱供,抗拒从严即成了逼供的翻版。
也就是说,这种“悖论”造成司法职员的一种道德困境。法律和司***理禁止对任何被讯问人的引诱和欺骗,以不正当并违反司***理的获得的言词证据在法律上无效。而回顾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的司法职员以“从宽”来感召嫌疑人坦白,“从宽”的许诺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如昭示的、暗示的、模棱两可的,但终极却不能兑现这种宽缓的承诺时,它在客观上就即是诱供和骗供。很多案件没有口供定案十分困难,被告可能因此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司法职员为实现办案效益往往轻易作出较大宽缓的许诺以最大限度的获得口供,但嫌疑人供述后所实现的从宽幅度比较有限,甚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假如许诺与实际后果明显脱节,就不得不让人质疑到取证的正当性题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