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与刑罚在理论上的错位(2)
2014-12-22 02:12
导读:其次,用是否有主观过错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也是不当的。由于,主观要件的一方面是以报应理念解决可处罚性题目,另一方面是解决主体的责任能力题目。
其次,用是否有主观过错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也是不当的。由于,主观要件的一方面是以报应理念解决可处罚性题目,另一方面是解决主体的责任能力题目。都是解决行为人对一个犯罪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题目(在民事责任中也一样),而不是解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题目。假如先判定一个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会发生本末颠倒。只有先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才能判定一个人对该犯罪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观过错解决的是可谴责行题目,而可谴责行解决的是追究刑事责任题目,而不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题目。
二、如何理解应受处罚性呢?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社会危害性以外,还应当看刑法对该行为有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该行为是犯罪行为,应予处罚时,才认定其为犯罪。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算有再大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其为犯罪。所以,我以为应受处罚性解决的是罪的法定的题目。
三、那么如何构建一个犯罪和刑罚体系呢?我以为应建立一个犯罪—责任—刑罚的体系。即先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再判定该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假如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根据法律具体规定、危害后果、情节等因素进行量刑。
在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我们只要判定两点。第一,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该行为是否为法律所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假如符合就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反之,则认定无罪。而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过错。
在确定一个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后,在判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时候,我们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假如有刑事责任能力,我们在分析该行为是否具有可谴责性。只有在一个实施犯罪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该行为有具有可谴责性时。才决定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我以为正当防卫也应是不具有可谴责性而不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且行为人不具有刑罚上可免责性时,最后按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和情节等因素对具体行为人确定具体的量刑范围。
所以,我以为在犯罪构成上实行两要件理论,即客观方面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就构成犯罪,而不考虑主体和主观方面,把主体和主观方面作为量刑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