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法治秩序与基本人权体系(2)
2014-12-24 01:55
导读: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坚持仁政原则,实际上是坚持人权为本,国权为末。所谓仁政,是不忍人之政。它要求仁人爱人尊重人,将每一个国民都作为人同等
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坚持仁政原则,实际上是坚持人权为本,国权为末。所谓仁政,是不忍人之政。它要求仁人爱人尊重人,将每一个国民都作为人同等地加以保护。人权思想是仁爱思想和同等思想的最高体现。根据仁学原理,仁政应当是保护人权之政。不忍人的具体表现是不忍心侵害人的基本权利。忍心侵害人权的现象是***现象。人权在本质上都是个人的权利。坚持人权为本必然要求坚持个人为本,坚持个人为本也必然要求坚持人权为本。个人为本与人权为本的区别仅在于看题目的角度不同,性质是一样的,主要有利于建立反向秩序。
独立关系是个人与国家关系中的另一重要方面。个人在成为国民以后,并没有完全依附于国家。国家对于个人并不拥有随意安排和处置的权力。进进国家生活以后,个人依然在很多方面保持着自己的独立地位。个人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地位最突出地表现为个人可以放弃某个国籍,而选择加进其他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先秦儒家倡导国民应有离国自由。国家出现***暴君,国民可以迁徙离往。这在实质上是主张国民应保持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地位。个人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关系还表现在个人的良心思想活动方面。个人无论走到哪里,都不可能停止良心思想活动。国家权力对个人的良心思想活动是无法直接干预的。即使在独裁主义国家中政府想要禁止个人的良心思想活动,实际上也做不到。良心思想的自由属于人的自然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实际上也转让不了。
个人的独立性程度与良心自由的自觉程度是相一致的。良心自由的自觉程度的进步取决于人的智识学思。因此,智识学思对于维护个人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地位是极为重要的,欠缺智识学思的国民轻易盲目服从国家的独裁权力。一个国家假如文盲在国民中占有很大比例,该国出现***暴君的可能性就很大。增进智识学思对于增强个人的独立性和加强反向秩序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保护关系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个人所以愿意加进或持续居住在某一国家,首先在于该国能够对他起到保护作用。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轻易发生相互侵杀的争斗,每个人都有可能侵杀他人或受到他人的侵杀。进进国家以及其他政治法律共同体以后,个人的安全受到公权的保护。每个人惩戒他人的权利部分地转让给国家。个人不再拥有直接处置他人的权利,而只是享有就法律的处罚规定提出意见的权利以及诉诸法律的权利。在保护关系中,个人是被保护者,国家是保护者。个人享有被保护的权利,国家负有保护的义务。在***国家中,个人难以安身立命。面临强大的国家***工具的威胁,个人随时都会有恐惧感。***对个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侵害远比私人间的侵害严重。此种侵害往往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的、持续发生而又无法躲避的。个人之所以成为国民,原本希看国家能够减轻私人间的侵害,提供更多的保护措施。然而,在***国家,不仅私人间侵害难以避免,而且来自国家的侵害更为严重。因此,即便成为国民以后,人的自我保护权利并未完全放弃。对于私人间的侵害,个人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对于来自国家的侵害,个人享有抵抗和要求赔偿的权利。[4]
分配关系在国家生活中表现得越来越重要。个人对资源的享有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国家的分配政策。国家对资源的再分配权力越来越大。在分配关系中个人享有生活保障权,而国家负有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在现代,随着国家行政领域的扩大,国家的分配职能日益增强。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
社会保障政策和财经规制政策直接到个人生活保障权的实现。个人的生活保障权利主要有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保险的权利、择业营业自由、环境权、工作权和劳动基本权以及财产权等。就生活保障而言,分配关系主要表现为扶助关系和给受关系。在分配关系中,个人是被分配者,而国家是分配者。国家对个人的扶助和供给实际上是对个人财富的再分配。因此国家分配权力本身应当有公道的限制。分配关系主要有利于建立和加强正向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