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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4)

2014-12-25 01:46
导读:四、我国民事庭前审查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将立案工作与审前程序工作有机进行结合起来,以进步审判

四、我国民事庭前审查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将立案工作与审前程序工作有机进行结合起来,以进步审判工作效率,但切不可将立案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起来,违反立审分离原则。比如,有的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一定的裁判权力,这实质上是违反立审分离原则的,它对裁判的公正性构成了严重冲击。
(二)服务于庭审原则。审前预备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更加熟悉案件情况,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己的举证方向、举证责任,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进步庭审工作效率,起到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和的矛盾化解的作用。
(三)把握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是正确的选择和适用,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②庭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它的公正与实文体判的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背离了任何一个方面,均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因此,在开展审前预备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规则,在操纵上不得省略或忽略,以免到实体上裁判公正,而引起不必要的重复再审,造成了审判资源浪费。
(四)讲求审判效率原则。审前程序预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预备工作,更好地发挥庭审效果,进步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因此,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进步,审判效率明显进步了,才能说明审前程序改革是成功的。因此,审前程序改革要不断寻求工作切合点,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五)坚持审前预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原则。新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要充分熟悉“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它冲淡了审前程序的功能,使审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道隔离带,根本不利于庭审功能的全面发挥,可能妨碍到案件事实客观认定,轻易造成多次开庭而导致诉讼拖延现象发生。只有予以重视和做好庭前程序性工作,让法官和当事人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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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
及专业知识,使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举证责任,才能促进庭审更好开展,收到较好的庭审效果。
五、我国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设想
㈠建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要求原告提交起诉状及主要证据,并经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使被告能充分洞悉原告的诉请及诉讼策略,而不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这样原告就无法获悉被告对其诉讼请求的诉讼态度、诉讼主张、诉讼策略,从而使得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庭审阶段不是处于主动的地位,而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这种仅从保护被告的角度来配置民事诉讼权利的作法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同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同时在实践中实际上放任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突袭,使司法公正的实现打上了折扣。
被告强制答辩制度将提交答辩状设定为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具体包含以下:(1)答辩期限,应严格限制在起诉、受理阶段,以保证原告在庭前了解被告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信息材料;(2)答辩内容,应包含被告对原告诉请的基本态度,表现为对原告诉讼的承认或否认;诉讼理由即被告支持其诉讼态度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诉讼策略,被告在诉讼中有可能采取的攻防技巧。同时被告的答辩状还应当包括被告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3)拒尽答说的制裁性法律后果,被告拒交答辩状即意味着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承认,从而使被告在庭审中丧失攻防诉讼手段权利;(4)答辩不明确时的处理,由审前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不明确的答辩给予必要的释明,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并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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