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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研究(2)

2014-12-31 01:07
导读:最后,权利集合说把所有权看成是由一定的权能组成的集合体有利于建立系统的、科学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以便全面保护所有权人的各种权利和其他相关权

最后,权利集合说把所有权看成是由一定的权能组成的集合体有利于建立系统的、科学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以便全面保护所有权人的各种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权利集合说的理论基点较为科学。当然,现行权利集合说尚显得肤浅,且存在一些缺陷。既然权利集合说的理论基点是科学的,我们就可以用权利集合说的理论基点作为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具体而言,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理论基础为:所有权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具体权利,而所有权是由一定的权能构成的集合权利。本文所采用的“集合”概念与数学中所用的“集合”概念大体相同。即:集合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组成,也可以仅由一个元素组成。
现行权利集合说明确论及所有权权能结构的内容仅有:所有权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权能共同构成,这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某几项甚至全部,能够与所有权暂时分离。至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后,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如何,较少有人深进研究,更没有形成系统的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因此,“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构建,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学中的所有权理论。
二、所有权权能结构
所有权权能结构是指所有权中各权能的组合形式。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所有权权能结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种主张可称“所有权四权能说”)。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从所有权分离时,为什么所有人仍不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呢?例如,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或留置权,在债的担保期内,抵押物或留置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与所有人分离,而所有人仍然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权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呢?针对题目,所有权四权能说无法作出科学的阐释。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笔者以为,之所以会存在上述现象,是由于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之外还存在一个与所有权不可分离的权能——回属权能。也就是说,完整的所有权权能结构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回属五种权能(这种主张可称为“所有权五权能说”)。
(一)回属权能的概念及其作用
既然回属权能属于所有权中不可分离的权能,那么,何谓回属权能?回属权能的作用何在?
1、回属权能的概念
所谓回属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物独自享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永久独占权。它是一种法律权利,只能由所有权人享有。谁拥有这一权能就意味着,法律确认该财物的所有权永久回属于他(她)。回属权能与占有权能是不同的。占有权能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这是一种积极的法律权利,需要权利人实檀越动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它可以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而回属权能是一种非积极的法律权利,在他人没有对所有物侵犯时,所有人即实现了该权利的内容,但是,假如他人非法侵犯所有物,该权利通过所有人依法请求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所有物体现出来,假如有非法侵犯行为存在,那么,所有人(即享有回属权的人)可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2、回属权能的作用
在所有权五权能中,回属权能具有独特的作用。
回属权能的作用之一是维系所有权的存在,确保所有权性质不变。
任何一个所有权都离不开回属权能,一旦回属权能丧失,原所有权即不再存在。回属权能与所有权形影不离,密不可分,它的产生、消失的条件与所有权是一样的,而且它们的产生和消灭同步进行。当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永久分离时,只要所有人保存这一权能,所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就仍然不变。某物为何是张三的,而不是李四的,这是由于张三获得了该物品的回属权能。对于某一物品,谁获得其回属权能,谁就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回属权能作用之二是具有凝聚力。
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暂时与所有权分离时,还不能以为所有权已完全缺乏了部分或全部权能,由于暂时分离出往的权能变成了期待权能,依所有权弹力性原则,这些权能终极是要回回的,此时的所有权依然是包含有四权能的集合体。但是,应当指出,这集合体是由现实权能和期待权能(即空虚的权能,将来才能行使的权能)两部分组成的,它还是缺少了一部分现实权能。所谓所有权弹力性原则是指:当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权能中的部分或全部从所有权暂时分离后,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所有物灭失、赠与),这些权能仍然要回回于所有权人,使所有权恢复到圆满状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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