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研究(5)
2014-12-31 01:07
导读:所有权权能的暂时分享是指将所有权中的五个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暂时分享,这些分享的权能到期自然回回。例如,房屋所有权人甲与非房屋所有人乙签订合
所有权权能的暂时分享是指将所有权中的五个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暂时分享,这些分享的权能到期自然回回。例如,房屋所有权人甲与非房屋所有人乙签订合同,答应乙与他同住一间房一个月,这是使用权的暂时分享,一个月后,这分享的权能自然回回。
四、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分类
一般地说,所有权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回属权五项权能构成,但是,由于所有权的各权能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或被分享,所以,所有权权能结构不一,从而使所有权形态显得千差万别。为了更好地明晰各种所有权,划分各权利人所享有的权能界限,有必要根据所有权权能结构的不同对所有权进行分类。
以所有权是否由单个主体完全单独享有现实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回属权为标准,所有权可分为:完整所有权和非完整所有权。
完整所有权是指由单个主体完全单独享有现实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回属权五项权能的所有权。简而言之,它完全包含了五项现实的权能。它既没有权能被分享,也没有权能被分离。非完整所有权是指在完整所有权的权能被分离或被分享后所形成的所有权。“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是一个民法原则,它是具有科学性的民法原则,这里所说的“所有权”是指完整所有权。
非完整所有权又可分三种:权能分离的所有权、权能分享的所有权以及权能分离又分享的所有权。
(一)权能分离的所有权
权能分离的所有权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权能中的部分或全部永久地或暂时地分离的所有权。它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权能永久分离的所有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永久地分离出往的所有权。二是权能暂时分离的所有权,即上述四权能的部分或全部仅暂时分离的所有权。权能暂时分离的所有权固然可依所有权弹力性原则使暂时分离出往的权能回回,但是,由于在与所有权分离期间,暂时分离的权能由非所有权人享有,而不是由所有权人享有,所以,它也属于非完整所有权。暂时分离所有权还可以分为:定期暂时分离的所有权和不定期暂时分离的所有权。前者的权能分离期限是具体的,而后者的权能分离期限是不确定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权能分享的所有权
权能分享的所有权的种类在前文已有论述,按权能分享的多少为标准,可分为权能完全分享的所有权和权能不完全分享的所有权,后者又分为:全部权能按份分享的所有权和部分权能被分享的所有权。按权能分享的时间是非为标准,可分为权能永久分享的所有权和权能暂时分享的所有权。
(三)权能分离又分享的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是指完整所有权中的五权能的一部分被永久或暂时分离而又有一部分被永久或暂时分享后所形成的所有权。
民法学界普遍以为,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这一观点是不确切的。实际上,只有完整的所有权才称得上最完全的物权。非完整所有权因其权能不全面或残缺,所以,不能称为最完全的物权。
五、所有权权能结构与所有权转移
由于所有权权能结构不同,所以,所有权在转移时,其权能的转移是存在着区别的。
回属权是维系所有权存在、确保所有权性质的权能,谁获得某物的回属权,谁就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即使该物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全部永久分离。因此,不论所有权权能结构如何,所有权转移都应以其回属权转移为标准。但是,回属权是一项抽象的法律权利,它的转移通过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呢?按西方的物权行为理论,所有权的转移应以财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标准。但是,目前,我国的所有权转移应以现行法律规定的形式为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正当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我国,这一规定即是所有权转移的基本法律依据。若所有权人与他人以约定的形式转移所有权时,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设定在约定行为确当时及以后任何时间。一般地,其所有权转移的地点是所有权人与当事人约定的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当时财产所在地,而不一定是财产交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