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干预与经济法(2)
2015-01-21 01:39
导读:2.明确监视治理机构职权 在证券市场中,政府干预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出现是为了弥补证券市场本身的不足,促使其规范发展。《证券法》已经明确了国
2.明确监视治理机构职权
在证券市场中,政府干预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出现是为了弥补证券市场本身的不足,促使其规范发展。《证券法》已经明确了国务院证券监视治理机构是对证券市场进行同一监管的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等各个环节和各个市场主体进行监视治理。同时国务院证券监视治理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各地原地方证管机构由其直接领导,从而使地方证管机构能超脱于地方政府之外,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更好地发挥同一监管职能。
本案中,证监会对该公司的信息表露正当性的调查,正是依照《证券法》第四节中,禁止虚假信息出具、传播的法规。政府专职部分调查参与,对维持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净化交易市场有至关重要作用。
3.政府评论与调整资金准进政策
政府评论是我们比较常见而且还对投资者非常有效的手段。尽管天天都有股评家在大大小小的媒体评论市场,但他们对市场的评论远不及政府来得有效。政府言论对股市有极大引导、制约作用。
政府调整资金准进政策是中外所常见的直接干预手段。从总的趋势看,限制资金进市的标准越来越松,但在市场发展初期却也存在倒退的现象。
从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看,政府的直接干预手段将逐步减少,间接调节手段逐步成为主流。从其它证券市场的实践看,间接干预手段主要是调整交易本钱、税收政策、货币市场政策等。我们也用过的间接手段主要有:调整交易费、红利税、利率政策、调整证券经营机构的货币市场准进政策等。
4.国家(政府)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
国家对经济运作的干预与调控在现代社会中,愈显重要,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与建构依据。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解决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证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又能保障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调节市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一话,正确概括和体现当代市场经济之复杂条件下经济法所应具有的理论基石,也体现出经济法的本质所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政府干预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干预社会经济必须在遵法的条件下以及在科学地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那种不依法或违反方***干预经济的行为是盲目地干预。坚持干预有据,干预有度,干预有效原则,尽量平衡国家与市场两者关系,充分发挥他们各自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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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虹,吕忠梅.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2]《江南时报》第七版.“股市极度低迷 急需政府调控”.
[3]梁上上.上市公司信用的法律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