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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展趋势:合——分——合(2)

2015-02-02 01:07
导读: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提出了实现资源与经济地位同等化的更为广泛的规划。他们全力反对当时收进水平上的不同等的手段。 18世纪的德国伟大哲学家康德从自

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提出了实现资源与经济地位同等化的更为广泛的规划。他们全力反对当时收进水平上的不同等的手段。
18世纪的德国伟大哲学家康德从自由是属于每个人的唯一原始的和自然的权利这一前途出发,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第265页)“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主观目的的工具。每个个人都应当永远被视为目的本身。”(第81页)
在20世纪自然法复兴的浪潮中,罗尔斯则将同等与正义结合起来讨论正义。他的正义观念是由两个原则构成的:(1)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享有的类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有一种同等的权利;(2)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同等将被安排得使人们能够公道地期看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他们所依系的地位与职务向所有的人都开放。当然,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266页)
霍布斯则将正义概括为安全。“主权者所应关注的基本自然法乃是在任何能够实现和平的地方维护和平,在和平遭受危险的任何时候组织防御。”(第266页)“保护生命、财产和契约的安全,构成了法律有序化的最为重要的任务;自由和同等则应当服从这一崇高的政治活动的目标。” (第267页)
由上观之,正义具有令人迷惑的多相性。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都得到了各自著名的代言人的强有力的辩护。封建制度给予了安全观念以突出的地位,却降低了自由和同等的重要性。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时代,尽管没有否认安全和某些同等形式的重要性,但却将增进自由视为是政府政策的首要任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则试图消灭收进和财产地位上的差别,其终极目的就是要同等满足人们的需要。再到后来,综正当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指出“在自由、同等和安全三个价值这没有一个价值是应当得到无穷承认和尽对保护的。”(第321页)正义要求赋予人的自由、同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第325页)首先,共同福利不能被等同于个人欲看和个人需求的综合。其次,它也不是政府当局所做的政策决定,(第325—326页)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而这种合作极为必要,其目的就在于使人们通过努力和劳动而能够建构他们自己的生活,进而使之与人之个性的尊严相一致。【6】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法学的“合—分—合”规律
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是是合一的。” (第4页)“法律被以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第3—4页)在臣民心中,法律崇高、神圣、权威,容不得半点怀疑。在这一时期,人们对法律的熟悉仅限于此,故也不会有学派之争。也就是说,法律既然是神意的启示,而神是不容亵渎的,故这一时期的法是整体的、综合的。
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可是与宗教相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以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为权宜和便利而制定,并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第5页)由于“人定法”的法律定位,更多的法哲学家从其所处阶级、所在历史环境出发,抽象出特定时期为维护社会秩序所应有的规则和运作机制。“我们在这些法律观点中洞见了大量的疑义和分歧。关于法律控制所应达到的目的以及行使这种控制所应采取的方法的题目,法律哲学家们未取得实质性的一致意见。”(第216页)以三大主流派为例。自然法学一直忽视对实证法律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理性和道德。法学的实证主义的特点之一就是回避实证法律的价值题目。简而言之,三***学派企图人为地将法律的形式因素、价值因素、事实因素相分离。【7】在今天看来,似乎觉得有点不可理喻。由于正如美国法学家哈尔所说,法律是“形式、事实和价值的特殊结合。” 【8】然而,既然形成一种流派,并成为最重要的流派,一定不会只“徒有虚名”;它们或多或少有助于当时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助于当时社会正义的彰显。或者说,它们随着历史的向前推进而不断演化,都反映着当时的社会需求。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每个历史时代都面临着一些社会控制的重大题目,而这些题目则需要最有才智的人运用其聪明往加以解决。为我们所知晓的很多尽对的法律哲学都表明,法律思想家都试图激励他们同时代的人往关注他们各自时代所存在的某些尖锐切迫切需要解决的题目。当然,这种企图很可能是以一种过分戏剧化的方式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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