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发展趋势:合——分——合(4)
2015-02-02 01:07
导读:四、结语 通过对《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的反复阅读,笔者以为“否定——否定”这一规律在法学的发展中,体现为“合——分——合”的
四、结语
通过对《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的反复阅读,笔者以为“否定——否定”这一规律在法学的发展中,体现为“合——分——合”的趋势。为了证实这一观点,笔者先从“善”、“美”的词义出发,意在说明二者在早先时些的内涵的综合性。经过期代的发展,一些内涵从其中分离,有了自己独立的意蕴而为人们使用。然后过渡到第二部分的“正义”。笔者特地选取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有代表性的正义观进一步阐述“合——分——合”的发展趋势。接着便步进正题,按时间顺序从蒙昧事情的法与神学的合写到三大主流法学派的“分”再到综正当学派的合。暂且不论综正当学派的这种尝试的结果如何,仅从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否定——否定”规律这一点,就可认定,这一学派的是有其存在的土壤的,是适应时代需要的。
最后,为了表达对博登海默的崇敬及感激他对综正当学所做的贡献,笔者以书中为人广泛征引的一段文字作结:法律是一个带有很多大厅、房间、四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更是如此了,我们不用像逻辑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从科学的观点看,历史上的大多数法律哲学都应当被打上‘胡说’的印记,相反,似乎可以更为恰当地说,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是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可贵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种理论就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随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大,我们必须进行这样一种事业,即利用人们过往所做的一切贡献的基础上,建立一门综正当理学,尽管我们终极可能发现,我们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基本蓝图,仍然是不全面的。(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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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
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详见吕世伦:《法的真善美——法
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2页
【3】塔塔尔凯维奇:《古代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4页
【4】[波]符.塔达基维奇:《西方美学概念史》,褚朔维译,学苑出版社1990年版,第209—213页
【5】[比]佩雷尔曼:《正义、法律和辩论》,D.Reidel出版公司,1980年版,第1页。
【6】Abendlandiische Rechtsphilosophie,2ded(Vienna,1963).p.272转载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329页
【7】【10】【11】【12】薄振峰,杨帆,黄斌:《论当代西方法学思想的“综合”趋势》,载《东岳论丛》,2005年第5期
【8】Julius Stone.Living Legal System and Lawers’ Reasoning.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P.183
【9】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34页
【13】参见《综正当学的经典之作——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中的法律思想 》,http://www.nwupl.edu.cn/jpkc/flx/doc/wxdd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