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2015-02-01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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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自1979年
一、导论
自1979年以来,我国便开始大规模的立法运动,一项项添补着多年遗留下的空缺。近年来,
依法治国更成为全国自上而下的一种共叫,并写进了宪法。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及行使审
判权力的法官,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愈加明显,人们呼唤法院和法官实现司法公正的声音也
更加响亮。但是通过对现实状况的考察和,我们不难发现,在,尽管体系的建立
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法院和法官由于角色定位上存在着误区,还很难承担起社会中立者和公
平裁判者的使命,也没有建立起自己独立、公正的独特识别符号,相对于社会的需要而言,法
院和法官软弱无力的一面还相当突出。
从司法体制本身来看,与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相比,的法院似乎没有什么可指责之处,
同样是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同样的由宪法确定了独立审判的权力。但深进探究,就会发现其中
有不少与建立化法治国家的目标相悖之处。这些相悖之处,与中国强大的传统文化背景有
关,也与中国独特的现代化进程有关。
本文无法将所有的原因逐一列举和分析,一则是功力所限,二则为篇幅所不容。笔者仅就
法院、法官的角色定位方面存在的误区,这此误区对实现司法公正、建立法治国家的以及
如何矫正等作一探讨。这里所说的角色误区,包括在体系设计上给法院、法官定位上的误
区,也包括法院、法官自我认知、自我设计上产生的误区。其中对于法院角色定位的探讨,侧
重于体制的建立和职能的明确,对法官的角色定位的探讨,侧重于人事治理,职业素养,及人
格提升。希看这些探讨能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一些。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法院角色定位的误区
从宪法到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于法院的职能都作出了一些规定,从而为法院的角色作了一
个大致的勾画。但是由于司法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法院的角色定位模糊不清。
一、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能,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从1949年以来,我国法院的设置就与行政机关一样,实行所谓的“以块块治理”为主的模
式,即按行政区划,设立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级与行政区划的级别紧联系),每一级法院受同
级党委的领导,受同级人大的监视。在计划条件下,人们似乎没有感觉到这样有什么不好,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设置使法院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地院”。在地方
与地方之间的冲突之间,地方与中心的冲突之间,当地党委不可避免地指挥属下的法院要为本
地“服务”或者“保驾护航”,这就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即使没有上述冲突,当地的党委也
会从本地利益或者所谓的“利益”出发,指挥法院如何审理案件,如何“为改革开发的大
局”服务,其背后就隐躲着干扰法院独立审判和因素。
在这种设置模式之下,政府也名正言顺地成了法院实质上的上级。由于根据调查,政府的
行政主座尽大多数为同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极少数为第二副书记),而法院院长连进进同级
党委常委班子的都极少(有不少地方倒是公安局长能进进常委行列),有一部分法院院长能被
选为党委委员。从中国
政治观念中所注重的“党内排名”来看,法院院长当然要在政府行政长
官(市长、区长)的领导之下。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党政机关、党政领导对法院审判的干预已
是名正言顺,再谈独立审判,当然只能是说说而已了。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同一和尊严。”这充分表明我国实
行的是中心集权制的司法制度。但是由于上述的原因,使地方各级法院实质上成为地方党政机
关的一部分,要列进“市直部分”、“区直部分”等参加有关会议,要配合政府的中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