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2)
2015-02-01 01:37
导读:要接受当地组织部分的考核。由“人财物”也依靠于地方政府,致使司法权成为了地方行政权 的附庸,造成了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实。某基层法院院长曾
要接受当地组织部分的考核。由“人财物”也依靠于地方政府,致使司法权成为了地方行政权
的附庸,造成了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实。某基层法院院长曾经在全院大会上说:“我们审理案
件,不但要***律效果,还要讲经济效果。你判一个案件执行一个案件,当地输了垮了,
好象与你无关,但当地企业假如都垮了,全县经济滑坡了,谁来给你法官发工资?”这些不可
能见诸于报刊及文件的话,形象地说明了导致司法权力地方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法院审判行政化,影响了法院中立形象和公信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各项工作形成了以行政为中心的思想观念,一切服从于行政,一切围绕
着行政,一切为行政服务。建国初期,还在一段时期内实行审判与行政不分的体制,并由行政
机关直接领导审判工作。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只是中心人民政府的一个部分。对于刑事犯罪作
出的判决要有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1951年之后,又经历了一段由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政
府委员会“双重领导”的时期。尽管1954年以来的宪法都确立了“一府两院”的体制,但实际
情况是,在客观了仍然摆脱不了行政机关的牵制和约束,在主观上反映出了行政优于司法、行
政领导司法、司法与行政混为一谈的意识和观念。按照现代法治社会系统的职能划分,法院应
该成为居于政府与民众(包括政党、社会团体、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仲裁人,而不是传统
类型中的官方部分。固然这种仲裁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这种强制力不只是针对一般公民,
同样也针对官方组织与其他团体。但是出于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法院多年来把自己作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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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思想观念,非常明显地体现在各级法院的
工作报告之中:“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
监视下,我们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牢牢围绕经济建
设这个中心积极开展各项审判活动”
实在这种表述是言不由衷的。做为被动地处理纠纷和仲裁者,只要有纠纷就要进行审理,而
无论某件纠纷是否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有关。徒劳地确定以某某为中心搞好审判,只不过
中一种表白而已,表白自己与行政工作保持一致。
“法院把为辖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地方工商企业服务确定为工作重点,制定完善了各项措
施......”这句话假如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十分正常,但作为法院来说,第一,明确提出为
“辖区企业”服务,无异于表明了自己地方保护主义的态度;第二,“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表
达方式脱胎于“转换政府职能”、“小政府、服务”等等行政机关的话语体系,把自己由一名
仲裁者转化成一名“服务者”,充分体现了法院自身在角色认定上的模糊;第三,“制定完善
了各项措施”让人不可理解,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各项程序法予以严密的
规范,法院来“制定与完善”何从谈起?
“我们克服了‘就案办案’、‘等案上门’的陈旧思想,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服务,清理
帐目,促使企业及时诉讼,以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追回欠款......”
上述的“事迹”,固然各地法院还曾作为经验交流过,但恰恰违反了司法权的被动性和中
立性这两个特征。在法院沾沾自喜于为企业服务的成效时,却忘记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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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同等诉讼的权力已经得受到了侵害,而“主动上门服务”的法院正是施害者。假如严格按
照法律的规定,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完全正当的。另外,在上述类型的案件中,法院的职能
只能是被动地对原被告的债务纠纷进行审查和判定,法院自居为“追回欠款”的元勋,更是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