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4)
2015-02-01 01:37
导读:“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该法条的修改,固然从表面上看并没有大的差异, 但字句背后的微妙差别使本来就没有稳固建立起来的法院独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该法条的修改,固然从表面上看并没有大的差异,
但字句背后的微妙差别使本来就没有稳固建立起来的法院独立审判地位又变得不可把握。
四、法院审执不分,造成对法院评价标准的异化。
当前,“执行难”已成为“全国法院第一病”。人们在讨论着其原因与对策之时,却忽略
了体系设计上审判权与执行权同时由法院承担带来的弊端。
究其本质,司法判决是一种司法行为,代表的是基于国家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执行判决
则是一种行政权,代表的是国家强制力,并为司法判决提供坚强后盾。而目前,审执不分造成
法院角色的两重性。很多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更加夸大了审执结合,提出“谁审理谁执
行”,使“审判员”与“执行员”的身份系于法官一身。
在这种体系设计下,本来应该由***、军队为法院提供的国家强制力后盾不得不由法院自
身来提供,此“后盾”也就名存实亡了。而且,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对一家法院或一名法官
的评价标准侧重于其执行能力是否强,而不是其是否公正。当一起民事或经济案件起诉到法院
的时候(尤其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当事人会以为我把案件交给你某某法官了,你就
有责任把欠款给我追回来。而不是以为我是把一件纠纷交给法官进行中立裁判。一位法官尽管
法律知识丰厚,裁判案件公正,但由于执行能力不强,往往被当事人以为“工作不行,没给我
要回钱来。”致使对法院或法官的价值判定出现了异化。
把法院推向执行的第一线,还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心目中,法院的公正地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位已经倾斜了。申请执行人以为,法院就是“给我做主的”,被执行人以为“法院是帮着对方
讨债的”。判决本身是否公正已经被忽略了。由于法官疲于执行,四处奔波,周旋于双方当事
人之间,使法院、法官与社会的间隔越来越近,公信度随之大大降低。暴力抗法、围攻法官等
现象的发生,更使人们对法院和法官威信产生了怀疑。
三、法官角色定位的误区
什么样的法官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才得达到司法公正的目标?他应该是法律知识丰厚,
尽对忠诚法律,内心布满知己,善于独立思考,道德品质高尚,相对超然社会。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状况来看,作为治理者,没有给法官一个正确的定位,从
而使法官治理随意性很强,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法官自身没有明确的坐标,致使失往了
应有的行为模式。
一、法官治理的公务员化。
如前所述,我国的法院长期混同于行政机关,也就导致了法官治理的公务员化。固然从
表面上看,法官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操纵中,却要和其他公务
员一样,接受同级党委组织的考核,要参加公务员。而且政府的人事部分还要行使治理职能,
进人出人都要经人事局批准。法官的级别历来是按公务员的标准而定,即使是《法官法》实施之
后,法官的等级也是从公务员等级换算而来。
公务员的上下级制度也延伸到了法官的治理体制之中。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官做出的判决,要
由没有参加开庭的庭长审核,再经过同样没有参加开庭的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有些重大疑难案
件还要由一批没有参加该案审理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讨论后决定。这和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制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度、首长
办公室制度是何等的相似。我无意批判公务员的上下级制度和工作程序的逐级审核制度
有何不妥,相反,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种制度和运作模式是比较恰当的。但是,假如把这种模
式搬至对法官的治理上,一则不利于我们所夸大的法官的独立思考、独立判定能力和培养,二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