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5)
2015-02-01 01:37
导读:也违反了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独立审判当然包括内部独立),三则由没有参加案件审理的人作 出决定,导致了审与判两个环节上的严重脱节,司法公正
也违反了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独立审判当然包括内部独立),三则由没有参加案件审理的人作
出决定,导致了审与判两个环节上的严重脱节,司法公正。
二、法官形象军警化。
长期以来,法官都是作为“无产阶级***工具”的形象而出现。既然是工具,当然就没有独
立的价值追求,而只能以服从命令(而非服从)为天职。作为“政法干部”的法官,自然也
就借袭了军队、***的外部形象来塑造自我。最为直观确当然就是法官的制服,***,肩章,
这种符号系统不仅混同于军警,而且也混同于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行政执法部分。连对法官
的称谓,也包含着浓厚的军事化色彩。翻开所有的法院文件,几乎所有称呼复数法官的词语都是
用的“干警”一词。“干警”者,来源于公安机关,是公安干部与***的统称,用到法官身上,
可以牵强地理解为干部和法警的统称。这中间,哪里能找到法官的影子,哪里又反映出了法官的
职业特征?
我们不能简单的以为一个衣饰、一个称呼只是形式,外在形式直接影响了人们对法官角色
的理解以及法官的自身定位。受上述衣饰与称呼及其它诸多因素的影响,群众及法官自身都忽略
了法官职业特征中所必不可少的学识、聪明、判定力、独立性等元素,而是替换为了服从、勇猛、
顽强、身材高大、健壮等军警所具备的特征元素。从有关部分对法官的选材,以及法官对自身能
力倾向的培养上,都受到了这些熟悉的影响。
三、法官构成的非专业化。
如上所述,由于人们对法官职业特征熟悉上的偏差,直接导致了法官选材标准上的偏差。长
期以来,法官由大批军转干部及高中招干职员充任。法院成了非专业职员极轻易进进的部分。近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年来,固然在法官素质及任职资格的考察上有了一些改观,但远远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从数
字上看,1979年,在法院工作的职员68%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在高校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只占
3.6%。到了1995年,最高法院公布已有70%的法官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到了1998年,这个
比例达到了84%。表面上看法官素质大大进步了,但数字背后存在的题目却不容乐观。一是统计
时往往以“大专”作为分界线,实际上大专所受教育的系统性与本科有着很大差异,培养目标也
不同。二则这些“达到大专文化程度”者尽大多数是通过法院业大、函授、专业证书班等途径速
成的,其中的“水分”可想而知。其三,上述数字中包含着大量的非法律专业职员。
另外还有两个情况是数字中反映不出来的。一是法院领导任命的随意性。法院领导要由党的
组织部分考察任免(当然要经过人大选举这个程序),多数的院长、副院长是由行政机关的领导、
地方行政主座的岗位上交流而来的,自身法律素质不高,身为领导,又无暇补习,只好让这种
“法盲领导法官”的局面继续下往。二是法院内部职员安排非常随意,行政后勤职员、助理职员
与法官一起进行岗位调配。很多文化层次较低的工作职员,因工作年限较长,“速成”个文凭后,
也能马上进进法官行列。这种状况,使得法官缺乏足够的后勤保障职员及辅助职员,变成了什么
都得自己干的全能职员。如不少的基层法院由于几年来没有调进年轻人,原有职员论资排辈都成
了审判员(包括后勤职员也都有审判员的头衔),结果全院找不出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法官要
耗费大量精力从事诸如投递之类的预备工作,对正常审判工作的影响可想而知。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法官与的关系亲密化。
适当的间隔才能产生神秘,产生权威。而在我国,假如法官与社会保持了一定间隔,就会被
认定为“孤立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于是,法官大量地投进到了社会生活之中,田间地头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