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7)
2015-02-01 01:37
导读:主审法官的判决提出自己的意见,而没有决定权。主审法官是否接受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不受 限制。 七、将执行职能移交公安机关。真正实现审执分立,司
主审法官的判决提出自己的意见,而没有决定权。主审法官是否接受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不受
限制。
七、将执行职能移交公安机关。真正实现审执分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保证法院和法
院的超脱地位。
八、理顺党对法院的领导关系。党对法院的领导应该是对法院内党员的政治思想的领导,而
非对审判业务的领导。而且法院的党组织应该与地方党委脱钩,实行自最高法院至基层法院的党
组织的垂直领导体系,以保持党法院的独立性。
九、对优秀法官实行高薪,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进法官队伍,同时也有利于抑制腐
败行为。
十、对法院及法官形象进行设计。从衣饰要改变当前的军警形象,代之以与社会通用服
饰相区别的法官衣饰,营造法官与社会之间的间隔感。从工作方式上加强法院工作的仪式。
从理念建立上努力强化法官的独立意识。建立社会与法官之间的隔离带,保持法官的尊荣地位和
独立空间。
法院及法官角色定位的误区,是由我国强大的传统文化背景和独特的化进程所决定的,
其根基之固,非一日之功可撼。只有从深层次进手,坚持不懈地搞好司法体制的改革,强化社会
各层面公众的法治观念,才能使我们的法院真正成为社会公众追求公正的圣地,使我们的法官承
载起公平、正义的社会期看。
参考书目:
《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宋冰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
《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我国司法工作的行政化趋势及改革建议》作者李荣珍,《中国律师》1999年第四期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法官人事制度的改革──从***八十三年以后变革谈起》作者周占春,《文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