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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展趋势:合——分——合

2015-02-02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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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的反复阅读,笔者以为“否定——否定”这一规律在法学的发展中,体现为“合——分——合”的趋势。为了证实这一观点,笔者先从“善”、“美”的词义出发,意在说明二者在早先时些的内涵的综合性。经过期代的发展,一些内涵从其中分离,有了自己独立的意蕴而为人们使用。然后过渡到第二部分的“正义”。笔者特地选取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有代表性的正义观进一步阐述“合——分——合”的发展趋势。接着便步进正题,按时间顺序从蒙昧时期的法与神学的合写到三大主流法学派的“分”再到综正当学派的合。暂且不论综正当学派的这种尝试的结果如何,仅从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否定——否定”规律这一点,就可认定,这一学派是有其存在的土壤的,是适应时代需要的。
关键词:善 美 正义 法哲学 综正当学



一 、“善”与“美”的多重含义
(一)“善”
释家以为佛法的真谛就是一个善字。所以,他们逢人便称“善哉,善哉”。在西方,对善的研究似乎更发达一点。柏拉图提倡所谓法的本体论,说善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现象,也是万物的本源。他指出,人的情感过度和不及都是恶的表现,只有适当才是善。
善既可以用了述说是什么,如神的理智;也可以用来述说性质,人的各种德性;也可以用来述说数目,如适度;也可以述说关系,如有用;也可以述说时间,如良机;也可以述说地点,如美宅。【1】
法之善的各种具体表现或现实形态,从古到今,人们把它分为同等、权利或人权、***、法、权力、秩序、安全、效益、效率等等。对善的这些理解,若用现代法理念加以概括的话,自由可以涵盖权利或人权,由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权利或人权总是以***为条件;***、法治、权力都属于政治之善;秩序涵盖效益,效益和效率都是功利的善。所以,自由、***、秩序、效率属于基本的法之善。【2】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美”
苏格拉底说美即是善,以为“任何一件东西假如它能很好地实现它的功用的目的,它就同时是善的,又是美的。否则它就是恶的,又是丑的。”
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美的范围非常之广,“既包括神与人,也包括人体与社会,既有事物与活动,也有地球上的自然界和天体的运动。【3】
美存在于不同的领域中,有各种各样的形态,在希腊,就已经有了相对性的美或几何形式的美,协调美或有主观条件的美。崇高的范畴出现在罗马……中世纪又区分出更高的美的范畴。……狄德罗提出了俊俏的、美的、雄浑的、妩媚的、崇高的这样一些范畴,而且,他还加上了一句“筹筹以至无穷……C.拉罗曾划分了九种范畴,即美的、壮丽的、优美的、崇高的、悲剧性的、戏剧性的、滑稽的、戏剧性的、幽默的。E.所罗又加上典雅的、感伤的、迷狂的、雅致的、诗意的、奇异的、闹剧性的、英雄式的、高尚的、史诗的。【4】由上观之,“善”与“美”在很久以前的含义是非常丰富的。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们的部分含义分离出来,从而构成自己独占的内涵。当一外在事物的状况、性能等符合一定条件的感知时,人们便使用相应的辞藻来描绘它。

二、“正义”——“合——分——合”趋势的典型
比利时的法学家佩雷尔曼以为:正义,在各种名义下统治着世界--自然、人类、科学、良心、逻辑、道德、政治、经济、政治学、历史、文学和艺术。正义是人类灵魂中最纯朴之物,社会中最根本之物,观念中最神圣之物,民众中最热烈要求之物。它是宗教的实质,同时又是理性的形式,是信仰的神秘客体,又是知识的始端、中间和末端。人类不可能想象得到比正义更普遍、更强大和更完善的东西。这样看来,至少有一段时期,正义是内涵是相当丰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正义”所固有的多重含义随着历史社会的发展得以逐一呈现,并在每一特定社会的特定时期,“正义”的核心意义都有不同。【5】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为,正义存在于“某种同等”之中,之所以称“某种同等”,是由于他虽夸大同等是正义的标准,但却愿意容忍社会结构中广泛存在的不同等现象。他指出应按照比例同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假如甲方应得到的东西是乙方的一倍,那么他的所得分额就应当是乙方的一倍之大。(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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