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题目(5)
2015-02-22 01:08
导读:(三)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够全面?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和解协议生效而中止破产程序后,债务
(三)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够全面?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和解协议生效而中止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二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用度的。但上述规定没有概括其他应该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如破产宣告前,已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支付破产用度的;债务人取得第三人担保的;经全体债权人同意的等情形。上述这些情形,也都应列为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这样,可以增加免却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而进行那些已无必要的破产程序的机会。另外,人民法院除依职权终结破产程序之外,是否还可以依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治理人的申请而终结破产程序呢?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从很多国家的破产立法例来看是可以的,由于破产关系确当事人和监视执行人在破产过程中更了解自身的利益所在和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对各种终止破产程序的情形可以作出及时的判定,从而使法院及早作出终结裁定,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也要留意由非债权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时,要做好实质审查,并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