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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0)

2015-02-25 01:06
导读:(五)欺诈客户及其民事责任 欺诈客户是指行为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其特殊地位,违反委托人、被代理人真实意思从事有损其利益的证

(五)欺诈客户及其民事责任
欺诈客户是指行为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其特殊地位,违反委托人、被代理人真实意思从事有损其利益的证券交易,以及诱导客户委托其代理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渔利的不法行为。可见它并非证券市场上的一般欺诈行为,而有自身的特定含义。其构成要件包括:[2]
第一,行为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职员。从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几种具体欺诈客户行为来看,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均可成为行为主体,《证券法》第73条更是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职员明确界定为“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的主体。
[3] 具体是指政法大学2002年11月8日晚由民商法学院举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
[1] 江伟、贾长存:《论团体诉讼》(上),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
[2] 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3页。
[3] 杨明宇:《证券发行中不实陈诉的民事责任》,载自《证券评论》2001年第1期,法律出版社,第164页。
[1] 杨明宇:《证券发行中不实陈诉的民事责任研究》,载自《证券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法律出版社,第165页。
[2] 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250页。
[3] 关于道德建设方面的有关,由于不属本文选题所讨论的范畴,此处不过多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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